產業經營法律點線面-消費專題(1):消保法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不論是在產業鏈位於中上游to B,或是下游終端 to C的企業經營者,都應該理解,在消費者保護法規範體系下,其實整個供應鏈都有可能對終端消費產生責任;也因此,怎麼從終端消費該知道的規範跟糾紛,回頭來在企業經營上,尤其是法律規範上去保護自己,就格外重要。也因此開設這個系列文章。本篇將介紹,什麼是消費者保護法當中的定型化契約?什麼又是消費者保護法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效力呢?
定型化契約在人們的生活中十分常見,網路購物、租車、申請銀行帳戶、買房、勞動契約等,由店家提供請各位簽名的書面、購買網購商品時或申請會員時的勾選事項,都算是定型化契約
這些定型化契約都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訂定好,需要時就能迅速的簽約,亦能節省許多調整契約內容的時間,降低成本;不過大部分人們不會一一細看條文,秉持著相信企業經營者的態度,以及想節省閱讀複雜條文的時間,大略看過就同意了,雖然會小小擔心有沒有可能內容不利於自己,但還是會直接簽下去。
若事後發現契約內容不利於自己該怎麼辦呢?請不用過於擔心,並不是簽約完成後,所有條款都會生效,消費者即便違反該條款或是條款不合理時,也會因條款無效而無須負擔責任;另外,有些條款即使企業經營者未記載於契約內,仍可視為契約之內容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則是指,企業經營者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如同第一段我們所說的,定型化契約並不限於書面,即使是放映字幕、張貼公告、牌示、網際網路等其他方法表示,都屬於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誠信原則,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皆屬無效;其它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是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的條文時,將推定其顯失公平亦屬無效,。
回歸標題,所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什麼?效力又是如何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預防交易糾紛,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應屬無效。另外同條第5項規定,即使企業經營者將應記載事項排除於契約內,該事項仍屬契約之一部分
上述規定該如何理解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近期疫情緊張,許多藝文展覽表演逼不得已停擺,可能也因此導致活動內容有所變動,此時即使企業經營者通知消費者僅得退款50%票價,亦屬無效條文,因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記載,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若未依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同樣的例子,考考大家,那如果業者沒有記載可否退費的規定呢?這裡就是「你沒寫,我們也幫你寫了」,所以就援用應記載事項內的規定。
在行政院網站內針對不同的產業有不同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雖然都是公開資訊,但仍有可能有不太理解的問題;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訂定也更加重要,如何在消費者的權益及自身利益中取得平衡。
各位若有任何疑問,都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合作的法律顧問,協助各位評估定型化契約的內容是否適當,減少未來的爭議。此外,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違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話,另外還有遭到行政罰鍰的規定唷!
最後,留兩個問題讓大家思考:第一個,各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效力上,跟「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差別?第二個,所以各行業的企業經營者,只要知道公告事項,就足以維護自己對外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了嗎?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自己上課的講義,向來都是不吝於分享的,與其一次次地建群分享,想了想,倒不如將自己的課程講義下載連結放在這,整理起來。
好的東西值得被知道、認可,因此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尋求著透過行銷被看見、被看見後獲得肯定成為品牌,已經是常態; 但是,你有從法律的角度,想過你要選擇哪些元素去被看見嗎?而在透過行銷、打造品牌的過程,整個脈動當中,從法律上,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層面呢?這篇,我們從廣告不實與公平交易法開始。
對於簡報跟創業,曾經都以為跟自己很遙遠。也因此,能夠在這幾年,許多機緣引發的投入、際遇以及累積跟成長下,擔任首個華人新創簡報品牌、寶渥公司,舉辦本年度新創簡報競賽、PitchCamp2021的評審,不只是一個榮譽、也是一個肯定。這些機緣,絕大多數來自於BNI跟商戰經理人讀書會。
在那個晚上,如果兩人未曾相遇,Ally可能還是會在某一天被像曼哈頓戀習曲中的過氣知名製作人發掘的可能,但Jack則可能已經溺死在沒人救出的擱淺人生。
職業運動發展屢受挫折的台灣,卻仍然有人願意迭起不已地挑戰這個願景,而其中,寶島夢想家這隻球技水平也許還比不上SBL各隊的球隊,卻可能是職業運動一個突破的開端,值得你我關注跟支持。
從未開球過的名模林若亞,因為自己的稅務官司,聲請大法官釋憲,意外地替台灣職業運動產業發展,闖開了一條重要的道路。
自己上課的講義,向來都是不吝於分享的,與其一次次地建群分享,想了想,倒不如將自己的課程講義下載連結放在這,整理起來。
好的東西值得被知道、認可,因此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尋求著透過行銷被看見、被看見後獲得肯定成為品牌,已經是常態; 但是,你有從法律的角度,想過你要選擇哪些元素去被看見嗎?而在透過行銷、打造品牌的過程,整個脈動當中,從法律上,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層面呢?這篇,我們從廣告不實與公平交易法開始。
對於簡報跟創業,曾經都以為跟自己很遙遠。也因此,能夠在這幾年,許多機緣引發的投入、際遇以及累積跟成長下,擔任首個華人新創簡報品牌、寶渥公司,舉辦本年度新創簡報競賽、PitchCamp2021的評審,不只是一個榮譽、也是一個肯定。這些機緣,絕大多數來自於BNI跟商戰經理人讀書會。
在那個晚上,如果兩人未曾相遇,Ally可能還是會在某一天被像曼哈頓戀習曲中的過氣知名製作人發掘的可能,但Jack則可能已經溺死在沒人救出的擱淺人生。
職業運動發展屢受挫折的台灣,卻仍然有人願意迭起不已地挑戰這個願景,而其中,寶島夢想家這隻球技水平也許還比不上SBL各隊的球隊,卻可能是職業運動一個突破的開端,值得你我關注跟支持。
從未開球過的名模林若亞,因為自己的稅務官司,聲請大法官釋憲,意外地替台灣職業運動產業發展,闖開了一條重要的道路。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契約磋商能力的不對等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正是現代法律對於此一問題的回應。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行政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常係對定型化契約最具體也最初步的管制手段。筆者以自身結婚時舉辦婚宴為例,介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功能與限制。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在現代商業環境中,競業條款已成為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這項條款通常在雇傭合同或合約中出現,旨在防止員工或合作夥伴在離職或終止合作後,短期內加入競爭對手公司或創立競爭性企業。這不僅保護了企業的機密信息和核心技術,也減少了人才流失的風險。然而,競業條款的使用也引發了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爭議。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在商業經營中簽署書面契約的重要性。例證了在合作中未簽署合約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即使未簽署書面契約,其他形式的書面證據也能成立合約關係的狀況。最後強調了簽署書面契約的重要性來保障自身權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在商業交易或日常生活中,大家不免會簽訂各式各樣的合約,有時也難免會遇到合約方違反合約約定、拒不履行合約義務的情形,此時守約方不僅會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感到不悅,甚至可能不禁懷疑違約方是否從一開始就在欺騙自己?尤其是支付款項的一方會懷疑違約方在簽訂合約時是否根本就沒有履行合約義務的意圖而只是想騙取自己的
Thumbnail
最近某親子網紅因訕笑資源班而被炎上,合作廠商紛紛公告聲明終止與該親子網紅的合作。這時候的法律問題是:在法律上,合作廠商終止合作契約的依據是什麼?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徵才廣告除了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差別待遇)及第2項(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限制外,在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 是勞動契約嗎?還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呢? 很重要嗎?那是當然,就勞始期與效力始期各不相同。 "要約"與"要約引誘"名稱出自何處? 民法第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契約磋商能力的不對等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正是現代法律對於此一問題的回應。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行政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常係對定型化契約最具體也最初步的管制手段。筆者以自身結婚時舉辦婚宴為例,介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功能與限制。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在現代商業環境中,競業條款已成為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這項條款通常在雇傭合同或合約中出現,旨在防止員工或合作夥伴在離職或終止合作後,短期內加入競爭對手公司或創立競爭性企業。這不僅保護了企業的機密信息和核心技術,也減少了人才流失的風險。然而,競業條款的使用也引發了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爭議。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在商業經營中簽署書面契約的重要性。例證了在合作中未簽署合約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即使未簽署書面契約,其他形式的書面證據也能成立合約關係的狀況。最後強調了簽署書面契約的重要性來保障自身權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在商業交易或日常生活中,大家不免會簽訂各式各樣的合約,有時也難免會遇到合約方違反合約約定、拒不履行合約義務的情形,此時守約方不僅會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感到不悅,甚至可能不禁懷疑違約方是否從一開始就在欺騙自己?尤其是支付款項的一方會懷疑違約方在簽訂合約時是否根本就沒有履行合約義務的意圖而只是想騙取自己的
Thumbnail
最近某親子網紅因訕笑資源班而被炎上,合作廠商紛紛公告聲明終止與該親子網紅的合作。這時候的法律問題是:在法律上,合作廠商終止合作契約的依據是什麼?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徵才廣告除了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差別待遇)及第2項(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限制外,在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 是勞動契約嗎?還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呢? 很重要嗎?那是當然,就勞始期與效力始期各不相同。 "要約"與"要約引誘"名稱出自何處? 民法第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