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經營法律點線面-消費專題(1):消保法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1/05/29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不論是在產業鏈位於中上游to B,或是下游終端 to C的企業經營者,都應該理解,在消費者保護法規範體系下,其實整個供應鏈都有可能對終端消費產生責任;也因此,怎麼從終端消費該知道的規範跟糾紛,回頭來在企業經營上,尤其是法律規範上去保護自己,就格外重要。也因此開設這個系列文章。本篇將介紹,什麼是消費者保護法當中的定型化契約?什麼又是消費者保護法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效力呢?
定型化契約在人們的生活中十分常見,網路購物、租車、申請銀行帳戶、買房、勞動契約等,由店家提供請各位簽名的書面、購買網購商品時或申請會員時的勾選事項,都算是定型化契約
這些定型化契約都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訂定好,需要時就能迅速的簽約,亦能節省許多調整契約內容的時間,降低成本;不過大部分人們不會一一細看條文,秉持著相信企業經營者的態度,以及想節省閱讀複雜條文的時間,大略看過就同意了,雖然會小小擔心有沒有可能內容不利於自己,但還是會直接簽下去。
若事後發現契約內容不利於自己該怎麼辦呢?請不用過於擔心,並不是簽約完成後,所有條款都會生效,消費者即便違反該條款或是條款不合理時,也會因條款無效而無須負擔責任;另外,有些條款即使企業經營者未記載於契約內,仍可視為契約之內容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則是指,企業經營者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如同第一段我們所說的,定型化契約並不限於書面,即使是放映字幕、張貼公告、牌示、網際網路等其他方法表示,都屬於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誠信原則,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皆屬無效;其它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是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的條文時,將推定其顯失公平亦屬無效,。
回歸標題,所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什麼?效力又是如何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預防交易糾紛,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應屬無效。另外同條第5項規定,即使企業經營者將應記載事項排除於契約內,該事項仍屬契約之一部分
上述規定該如何理解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近期疫情緊張,許多藝文展覽表演逼不得已停擺,可能也因此導致活動內容有所變動,此時即使企業經營者通知消費者僅得退款50%票價,亦屬無效條文,因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記載,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若未依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同樣的例子,考考大家,那如果業者沒有記載可否退費的規定呢?這裡就是「你沒寫,我們也幫你寫了」,所以就援用應記載事項內的規定。
在行政院網站內針對不同的產業有不同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雖然都是公開資訊,但仍有可能有不太理解的問題;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訂定也更加重要,如何在消費者的權益及自身利益中取得平衡。
各位若有任何疑問,都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合作的法律顧問,協助各位評估定型化契約的內容是否適當,減少未來的爭議。此外,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違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話,另外還有遭到行政罰鍰的規定唷!
最後,留兩個問題讓大家思考:第一個,各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效力上,跟「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差別?第二個,所以各行業的企業經營者,只要知道公告事項,就足以維護自己對外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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