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No. 207,從美國證據法看家庭價值
來美國短暫幾年,發現自己及台灣朋友有些誤解或偏見,就是覺得儒家或華人文化重視孝道,推論我們比重視家庭價值,反觀歐美文化不重視的家庭、離婚率高。
事實上美國非常重視家庭價值,從保守右派趨近頑固的堅持家庭價值,到工作求學各種對家庭需要的包容與彈性,美國人對於家庭的重視絕對不亞於台灣家庭,只是展現的不是倫常、不是對直系尊親屬的照養。今天分享的是證據法關於婚姻神聖的部分。
簡單來說,證據法就是規範哪些證據可以是「呈堂證供」,哪些不行,目的當然是為了追求真實,但有時候為了其他政策需要,我們(美國社會)願意犧牲個案中的真相,例如律師的保密義務、例如醫病保密義務,讓當事人比較願意坦承,即使我們在一些個案上無法發掘真相,我們相信對整體社會是好的。
具體而言,關於夫妻溝通的證詞保密有兩部分、兩者涵蓋範圍不同。一部分像是台灣的親屬得拒絕證言,原則上是證人/配偶可以決定,但離婚後即不可主張。另一部分是被告的權利,即在婚姻中的私密對話,即使離婚後都不得作為呈堂證供,藉此讓所有人在婚姻中,有那麼一點點坦白的自由。
畢竟,我們都稱配偶為(靈魂)的另一半,曾經的坦誠與信任,今天貌合神離,這半個靈魂反跳出來指控自己,實在太殘酷而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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