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偽」或「否證」?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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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有人在談「科學的本質」或問「科學是什麼」時,搬出「證偽」一詞。這個詞用來譯 falsification,來自 Karl Popper 的科學哲學。我只要上課談到falsification,就會糾正說,應譯成「否證」,不要譯成「證偽」。請看華文百科全書〈卡爾.波柏〉一文,林正弘老師在腳註1的說明:
//波柏所使用的「falsify」一詞,許多中文譯著都譯成「證偽」,因而其所衍生的語詞,諸如:「falsifiable」、「falsifiability」、「falsifier」、「falsificationism」等,分別譯成「可證偽」、「可證偽性」、「證偽者」、「證偽主義」。按中文「偽」有「偽造」的意含,波柏使用這些語詞並無此意含。筆者認為譯成「否證」、「可否證」、「可否證性」、「否證者」、「否證論(或主義) 」似較妥切。//
在台灣,最早引入Popper 思想的是殷海光,但殷只談他的自由主義。Popper 的科哲是林正弘老師最早引入的(另一位科哲前輩武長德也略有談到)。一開始,林老師就譯成「否證」和「否證論」,我自己的教科書也是據以譯成「否證論」。
「證偽」為什麼不恰當?我另提幾個理由:
1. 「證偽」可以解釋成「證明為偽」,但這是把「偽」和「假」混用,但「假的」不見得是「偽的」(看下一點說明)。雖然「偽的」通常也是假的,但不必然如此,例如大自然中的擬仿也可以視為一種「真實存在的偽裝」(枯葉蛾「偽裝」成枯葉)。
2. 在邏輯上,我們是指派「真假值」給命題,真是 true、假是 false。先不管在哲學上 truth 有幾種理論,簡單地說,「真」就是「與事實符合」,「假」就是「與事實不合」。一個說法與事實不合是假的。「偽」主要用在「偽造」、「偽稱」、「偽證」等等,一般有意圖的含意:我明明知道他沒有殺人,卻在法庭上偽稱「他殺人」,但他沒有殺人,所以我做了「偽證」而且我有意如此,才稱作「偽證」。但是一個作了「假判斷」的人卻不見得是有意的,我判斷「明天會下雨」而且我相信證據顯示明天會下雨,結果明天沒有下雨,我的判斷出錯,是假的,但它不是「偽的」、也不是「偽證」。
3. 因此,falsification 在 false 為假的意義上也可以譯成「證假」--「證明為假」。但是,在 Popper 的科哲中,falsification 意指由檢驗或測試來「否定」一個假設,其實只是否定一個假設,但並不代表被否證的假設全部是假,因為該假設仍然可以通過檢驗而被「認可」(corroborated)--有某種「逼真性」。所以「否證」是最好的譯法。
4. 把 falsification 譯成「證偽」,就變成「可證偽的是科學」,「不可證偽的是偽科學」?讀起來不覺得奇怪嗎?如果我要證明某個領域是偽科學時,該怎麼說?我不就是「證明它為偽」嗎?它不是科學,卻偽裝或偽稱為科學,所以我證明它為偽。這時才是貨真價實的「證偽」嘛。
對很多譯詞,我實在不想斤斤計較。但是把 falsification 譯成「證偽」,實在是一個很不當的譯詞。這個譯詞其實是1980年代來自中國學者的譯法,卻不知不覺地變成台灣的流行。唉。
另一個重要的科哲術語 paradigm,台灣譯成「典範」,中國學者慣譯成「範式」,但是在台灣,我就沒看到人們使用「範式」一詞。實在令人納悶,台灣人在理解 falsification 一詞時,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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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個雜文創作的園地。寫一些想寫的東西,日常生活中有趣的生活感觸,但是寫作太理性,故曰「理性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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