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借展被查封, 所有權人如何自保?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藝術品借展被查封,所有權人如何自保?以苗栗縣府查封展覽品之所有權爭議為例。

藝術家為了拓展知名度,多半會積極參加藝術展或藝術博覽會,遇有畫廊來商借作品展覽時,通常也樂意出借。只不過,萬一藝術展主辦單位或畫廊因為自身債務,被債主查封展場的作品,連帶地讓參展藝術家或藏家出借的作品遭受池魚之殃,一併被查封甚至拍賣時,藝術家或藏家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民國96年間,苗栗縣政府為了經營苗栗陶瓷博物館以及苗栗旅客服務映象園區,透過招標程序,與某承包商簽訂委託營運契約,約定由該承包商設置展覽室招商。後來因為承包商的營運績效不佳,苗栗縣府便在民國99年依約終止雙方合作關係並收回展覽室,並主張承包商應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共計3,000多萬元。此賠償金額,並經由另一個訴訟,判決苗栗縣府勝訴確定。
縣府事後持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承包商的財產,包括其遺留在園區展覽室內的畫作及陶藝品。沒想到某家顧問公司卻跳出來,表示遭查封的畫作及陶藝品是屬於顧問公司的財產,而承包商並非所有權人;因此,顧問公司決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查封。
顧問公司表示:當初因為承包商的負責人與顧問公司的陳姓股東是姻親關係,經陳姓股東居中牽線,顧問公司才同意把公司擁有的書畫作品及陶藝品提供給承包商、放在展覽室參展並出售;除了藉此打開作品的知名度,承包商亦可取得售價的10%做為報酬。
顧問公司並指出,大部分的書畫及陶藝品,是之前該公司與泰雅渡假村合作,舉辦兩岸藝術家交流聯展活動時所取得。當時,顧問公司出資贊助招待書畫家食宿、交通費用等,而由藝術家現場創作,並約定如無人購買,則由顧問公司取得作品所有權;剩餘的部分作品,則是由友人出借給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再出借給承包商。這些作品在承包商與苗栗縣府發生糾紛、終止合約以後,遺留在展區而來不及搬走,導致縣府誤以為這些展覽品是承包商的財產,而聲請查封拍賣。
苗栗縣府則表示,陳姓股東作證稱「畫作及陶藝品是屬於顧問公司」,並不足以採信,因為陳某曾擔任承包商的實際負責人,又與承包商後來的負責人有姻親關係,雙方利益緊密相連,因此,陳某是為了避免承包商的藝術品遭到查封拍賣,才會做出不實的陳述。另外,由於承包商是債務人,為了不讓自己的藝術品被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才會作證表示藝術品不屬於他,因此,其說詞亦不可採信。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過程中,傳喚了數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泰雅渡假村的李姓財務人員表示:「顧問公司陸續幾次在泰雅渡假村舉辦活動,活動內容大致是藝術家、畫家在現場揮毫」。而合辦藝術聯展之徐姓男子也表示:「當初我要求藝術家到泰雅渡假村辦活動,所有經費由陳姓股東張羅,這些作品都留給泰雅渡假村及陳姓股東,我只負責邀約藝術家與會……」另外,承包商公司也向法院說明,前述藝術品的確不屬於其公司。
法院最後認為,既然這些證人都是實際經手相關作品之人,對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應該充分了解;而且,證人具結後所做的證詞,應具相當的可靠性(筆者按:所謂具結,是證人在出庭時須針對其陳述宣示為真實,而且簽名擔保;如有虛假,應負《刑法》偽證罪的罪責),除非苗栗縣府能夠證明這些證人有任何虛
偽的陳述,否則,不能夠因為陳姓股東是顧問公司的股東,或是與承包商之負責人有姻親關係,就說他的證詞是虛偽的!
最後,法院判決部分的畫作及陶藝為顧問公司所有,因此,顧問公司針對這部分作品,可以請求撤銷查封;至於其他部分的畫作及陶藝品,由於是友人所出借,而該公司並非所有權人,所以法院認為顧問公司沒有資格請求撤銷查封。(前面所說的沒有資格,法律上的專業術語叫做「當事人不適格」。因為部分畫
作並不屬於顧問公司,因此,針對此部分的畫作,只有擁有所有權的友人,才有資格請求法院撤銷查封。)

律師叮嚀

1. 參展借展前必簽約保障
藝術家或畫廊因主辦單位欠債,導致自己參展或借展的作品遭到連帶查封,在台灣的藝術界,偶有耳聞。筆者就曾聽幾位藝術家跟畫廊分享過類似的自身經歷!從這個案子中,希望各位讀者都能得到啟發或教訓,那就是:如果要把自己擁有的作品拿去借展或參展,就應事先跟主辦單位簽訂書面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
畢竟,藝術品或作品在法律上屬於動產,不像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一樣,擁有相關的所有權狀可資證明,或是可以向地政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查詢所有權人為誰;因此,如果能至少有一份合約在手,未來作品被牽連查封時,才能證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2. 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應持有依據
此外,如果我們仔細推敲法院的判決,在本案中,幸好顧問公司還能找到一些證人為其出庭作證,而且法院也採信這些證人的說詞,再加上苗栗縣府也缺乏反駁的有利證據,顧問公司才能夠如願取回作品。但,追本溯源,當初如果顧問公司在合辦藝術聯展時,就以書面方式,與揮毫或創作的藝術家約定作品的所有權歸屬,也不須大費周章找出一堆證人,甚至還要擔心法院會不會採信這些人的證詞。

《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典藏藝術出版藝文相關論叢,範疇涵蓋電影、建築、手作、哲學、策展、文創、法律、文學、書畫、藝術市場等,將藝術以任何形式分享給所有人。 本專題希望以藝術為媒介,帶領讀者回到生活中,尋找一些日常的美好,或是一些碎碎念。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今日藝術品作為一種投資的重要性,由已經發行的大量文章、報導、線上資料和書籍獲得證實,從梅蘭妮.格里斯(Melanie Gerlis)所著之《藝術作為一種投資?》(Art as an Investment?),書名以抱持懷疑態度的問號做結,到國際性會計審計專業服務網路德勤(Deloitte)盧森堡辦事
就攝影來說,可能有許多出自同一位著名早期攝影師、相同主題且具收藏價值的沖印,在市場中流通,在這樣的情況下,藏家會考慮以下條件:(1)狀況優良;(2)具簽名(或印章標記)........
李奇登斯坦本人始終毫不掩飾自己對卡斯特里的感激之情:「在李歐的幫助下,我至少買得起畫布了。他還為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我從不會感覺自己有任何要去重複創作的壓力,或者必須為了迎合市場停滯不前。」
今日藝術品作為一種投資的重要性,由已經發行的大量文章、報導、線上資料和書籍獲得證實,從梅蘭妮.格里斯(Melanie Gerlis)所著之《藝術作為一種投資?》(Art as an Investment?),書名以抱持懷疑態度的問號做結,到國際性會計審計專業服務網路德勤(Deloitte)盧森堡辦事
就攝影來說,可能有許多出自同一位著名早期攝影師、相同主題且具收藏價值的沖印,在市場中流通,在這樣的情況下,藏家會考慮以下條件:(1)狀況優良;(2)具簽名(或印章標記)........
李奇登斯坦本人始終毫不掩飾自己對卡斯特里的感激之情:「在李歐的幫助下,我至少買得起畫布了。他還為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我從不會感覺自己有任何要去重複創作的壓力,或者必須為了迎合市場停滯不前。」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2018年,鍾久柔向張日利借款,提供土地與建物作為抵押,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張日利未將本票返還,反而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上訴後,指出原審法院調查不足,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全糖律師建議:在簽發本票時應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和風險,並保存借款及還款過程的所有證據。
Thumbnail
前陣子看到有藝人積欠管理費與撕走社區公告,讓我想起先前有朋友看到一個中意的物件,由於屋主長期沒住在該社區,就乾脆不繳管理費,因此積欠很多管理費。朋友問:如果買了那個社區物件,我需要幫原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嗎?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析我國現行法關於套繪的規定,探討被套繪土地的分割限制,並提供解除套繪的實用指南,幫助您在土地買賣中避免法律糾紛。
Thumbnail
本文深入解說了民事及智財權訴訟程序中的各種保全程序,並說明「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之區別。另針對民事案件與智慧財產案件間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進行了比較。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本文藉由兩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分別為私人告公部門與公部門互告的案例中,思考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在執行上常碰到的問題,如:公告之範圍超出建物本體過多,致影響、甚至侵害私有財產權。並從法規面、文資審議面到文化資產體系面三方提出建議,供文資界參酌。
Thumbnail
國家文藝獎得主、創辦建築改革社的陳邁建築師,日前遭法院判決圖利廠商,依採購法恐遭停權投標公共工程3年,引起包括李祖原等國家文藝獎得主等近700名建築學者、建築師連署呼籲採購法修法,認為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規定一審有罪即罰,不符比例原則。我想談的不是國家文藝獎得主是否就不會圖利廠商?採購
身為設計師的你,你和客戶簽的設計合約裡面如果「沒有」特別提到著作權歸屬,那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都將歸屬於你喔! 延伸討論 身為設計師的你,和外包夥伴有沒有簽合約呢 根據著作權法,「沒簽合約」,外包人員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發包的你只有「利用權」,依法不能再把作品用在別的地方。
Thumbnail
博物館收藏的古代文物和藝術品,若進入公眾領域,是否可販售數位圖像或授權使用?英國博物館最新著作權判決對此有何影響?點選連結閱讀全文。
Thumbnail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本篇延續前二篇。
Thumbnail
2018年,鍾久柔向張日利借款,提供土地與建物作為抵押,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張日利未將本票返還,反而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上訴後,指出原審法院調查不足,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全糖律師建議:在簽發本票時應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和風險,並保存借款及還款過程的所有證據。
Thumbnail
前陣子看到有藝人積欠管理費與撕走社區公告,讓我想起先前有朋友看到一個中意的物件,由於屋主長期沒住在該社區,就乾脆不繳管理費,因此積欠很多管理費。朋友問:如果買了那個社區物件,我需要幫原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嗎?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析我國現行法關於套繪的規定,探討被套繪土地的分割限制,並提供解除套繪的實用指南,幫助您在土地買賣中避免法律糾紛。
Thumbnail
本文深入解說了民事及智財權訴訟程序中的各種保全程序,並說明「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之區別。另針對民事案件與智慧財產案件間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進行了比較。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本文藉由兩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分別為私人告公部門與公部門互告的案例中,思考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在執行上常碰到的問題,如:公告之範圍超出建物本體過多,致影響、甚至侵害私有財產權。並從法規面、文資審議面到文化資產體系面三方提出建議,供文資界參酌。
Thumbnail
國家文藝獎得主、創辦建築改革社的陳邁建築師,日前遭法院判決圖利廠商,依採購法恐遭停權投標公共工程3年,引起包括李祖原等國家文藝獎得主等近700名建築學者、建築師連署呼籲採購法修法,認為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規定一審有罪即罰,不符比例原則。我想談的不是國家文藝獎得主是否就不會圖利廠商?採購
身為設計師的你,你和客戶簽的設計合約裡面如果「沒有」特別提到著作權歸屬,那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都將歸屬於你喔! 延伸討論 身為設計師的你,和外包夥伴有沒有簽合約呢 根據著作權法,「沒簽合約」,外包人員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發包的你只有「利用權」,依法不能再把作品用在別的地方。
Thumbnail
博物館收藏的古代文物和藝術品,若進入公眾領域,是否可販售數位圖像或授權使用?英國博物館最新著作權判決對此有何影響?點選連結閱讀全文。
Thumbnail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本篇延續前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