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
過年期間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等等這段時間特別忙碌。
這時候短期計時人員或工讀生,因應春節期間工作,期滿結束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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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
只要是繼續性的工作
(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
,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如實際性質為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第1項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
所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定義如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
- 「特定性工作」是指雇主僱用勞工之目的,在於完成特定之事務,當該事務完成後,即對該勞工之勞務給付欠缺需求者而言。
所以過年期間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等,因生意忙碌無法預期人潮,所設置的非繼續性工作
短期計時人員或工讀生,應可簽訂定6個月以內的臨時性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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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者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此時均應將此勞動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 惟前開規定只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不適用之(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3項參照)。
定期契約期滿即可終止;無須預告;無須給付資遣費。
但是,雇主可以提前終止嗎?
- 有特別約定或雙方合意是可以的。
- 沒有就必須有法定懲戒解僱事由,
- 沒有法定懲戒解僱事由,就必須依法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