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IP」的文創,不是好文創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IP 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不過,台灣並沒有一部名為「智慧財產權法」的法律。智慧財產權在台灣被以許多不同的法律分別保護,當我們要認識智慧財產權時,就需要花比較多時間去「辨別」什麼樣的發明、創作成果,可能受到哪一部法律保障,而在進行發明、創作,或是商品或服務的設計、製造或提供時,要注意其他人可能擁有哪些權利,要注意取得授權、避免侵權。
智慧財產權領域中,這四種是產業最可能取得的權利,在保護制度的設計也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在介紹文創產業智慧財產的運用時,本書也將以這四種不同的智慧財產法律出發,配合文創產業的需求及案例,協助讀者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與初步的應用。
但並非只要是「智慧財產權」就屬於一般文創產業在談的「IP 授權」。一般所稱的「IP 授權」,「IP」主要指品牌+內容的整體,並以知名度及愛好者為其授權交易的基礎,所以,並不是每一個智慧財產權都值得當作「IP」加以經營。例如:《寶可夢》(Pokémon)、《哈利波特》、《軒轅劍》或是防疫時期非常紅的《動物森友會》等,因為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及愛好者,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取得權利保護(著作權、商標等),並對外以授權或其他合作的方式經營,而以小說、動漫、遊戲的名稱作為其「IP」的統稱。
任天堂遊戲《動物森友會》。圖片取自任天堂官網。

「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可以成長為業界知名的「IP」,若轉化成智慧財產權「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說通常會以著作權作為主體,包括形塑這些IP的小說、動漫、電影、電視劇、遊戲等,配合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將作品名稱、特定角色人物名稱、圖樣等註冊商標、為特殊的設計取得專利等,甚至是特定公司或創作者的名字本身(如:喬治.盧卡斯),這些「權利化」的無形財產,因為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便於「IP」持有方透過授權或其他合作模式擴展「IP」的影響力,並得對於未取得合法授權者採取法律行為,而成為經營的主軸。因為主要的權利類型為智慧財產權,所以,文創產業這類以既有的創作進行授權經營的模式,即被稱為「IP」授權。
但回歸現實面,市場認定具有相當交易價值的「IP」,並不是單純因為法律保障這些「IP」,其價值終究來自於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熱情的粉絲們支持,使得市場上有廠商(被授權人)願意支付相當的授權金,藉由此等「IP」的加值去取得其自身產品在行銷宣傳及實際銷售上的成功。這也是我們為何說並非只要是智慧財產權,就是文創產業所指的「IP」。比較適當的理解,「IP」經營可以說是結合「內容」、「品牌」、「授權」這幾個概念,透過創作、經營、法律形成正向循環的代稱。

「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以「內容」而言,「IP」的誕生通常都是源於創作者所創作好的故事、好的作品,有些IP的發展是刻意經營,有些IP則是自然而然。或許「IP」一開始只是個人強烈表達意志的展現(如《返校》這款遊戲),後期在創作時商業化的考量則是必要的(因《返校》遊戲受市場好評,而有改拍為電影的機會,電影製作公司可以藉由既有的遊戲愛好者為基礎進行市場評估與行銷,而有較高可能性獲得成功),因為「IP」終究必須爭取市場的認同(電影拍得符合遊戲愛好者及市場期待,又再對《返校》這個IP加值)。
《返校》電影先行宣傳圖。圖片取自「返校 Detention 電影版」FB粉專。

「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IP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授權,但授權也回過頭來促成IP的持續發展與知名度的拓展。好的故事或內容,透過授權適當的方式(不同媒體通路、不同表現形式)說出來,能較原始的內容吸引更多的受眾,而受眾則成為內容發展成IP的關鍵。持續發展好的故事、好的作品、增加影響力、增加收益,對被授權人而言是站在一個相對高點發展自己的作品,形成一個好的循環。當然,IP發展到最後,甚至單純的商標不伴隨內容產品,也具有相當的授權價值。IP能否繼續茁壯,則有賴於適當頻率的曝光與持續發展,從《星際大戰》的IP發展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星際大戰》前三部曲電影與後三部相隔十餘年間,《星際大戰》相關的產品(如電腦遊戲、周邊玩具等)還是陸續發揮其影響力,只是非以電影的形式呈現,足見IP授權是維繫IP生命力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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