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表時間2017/12/07 09:20
近日,因為一篇「司法不挺警察,警察執法權弱化」的文章,開啟了法官與警界投書論戰的序幕,然後就從法治國戰到社會通念。看了這麼多篇投書,我真的為警界感到憂心。如果警界的「高人」都無法理解法治國、司法的客觀中立性、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只知要求公權力行使的有效性,也難怪基層員警要受到如此可怕的績效壓力而無從解套。
社會通念與法律解釋
解釋法律,在法學方法裡有很多種解釋方法,包含文義解釋、目的性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等,但從來都沒有一種解釋方法叫「社會通念解釋」。不是說法律解釋應該不管社會通念,而是因為社會通念不一定正確。法律解釋追求的是,在法條的始於文義、終於文義射程範圍內,找到最合於立法目的、體系及公平正義的解釋,而這裡的公平正義,很可能跟你我社會通念想像的不一樣。
例如,社會通念把羈押當成「對壞人的處罰」,每每遇到重大刑案必然要求羈押,然而羈押制度只是為了保全證據或避免再犯所設,並不是「有罪推定」的直接處罰,所以除非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再犯某類犯罪之虞,本來就無法單純因為他很壞就羈押他,但我們看到的是連警察都會因為法院未羈被告而包圍法院。
又例如社會通念是認為「壞人沒有人權」,但被告縱算被定罪,也只是應該接受處罰和矯正,除此之外憲法保障其與一般人的人權並無二致,然而我們看到的是眾多「死好活該」、何必花錢養這些「米蟲」的聲音。再例如,社會通念認為警察可以「任意盤查」,但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解釋都規定有盤查的前提要件,不受任意盤查是「基本人權」,有人自願放棄,不代表可以要求別人也放棄他的基本人權,但我們看到的是對受盤查人的羞辱和怒罵。
凡此種種都可以看出,社會通念其實是兩面刃,司法追求的公平正義,不能遠離社會通念,也不能純以社會通念為依歸。甚至,司法時常是反多數、走在多數人的前端,引領多數人走向正確的方向,例如「同婚釋字」。所以,法律解釋的方法,從來不會要求一定要引入社會通念,頂多是應該關注社會通念的發展。再說一次,法律解釋最大和最小的範圍,都必須在法條文義的射程範圍之內,司法不是立法者,不能超出立法者設定的法條容許範圍而造法。所以當社會通念走向錯誤方向,或社會通念的方向正確但超出法條容許的解釋範圍,法院只能依法審判,也因此維冠案只能判到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司法與公權力的關係
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行政負責制定政策並執行,立法負責制定程序及行為法以供遵循,司法負責的是依法裁判。裁判者當然應該要客觀中立,所以我們以天秤作為司法的象徵。因此司法的本質及存在的價值,就是客觀中立,如果司法要挺什麼人,那就是預設了偏頗立場,這不客觀中立的司法,無法做出公平的裁判,即便表面依法裁判,實質也是違法。
另外,司法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在公權力對私人的權力關係之中,劃出公權力行使的界限,其目的就是在保護私人的人權。因為任何公權力行使,幾乎都是在侵害私人的權利,所以我們要求必須要有法律授權,並遵守相關法定程序。公權力行使與私人權利間,本來就一直存在緊張的平衡,而司法則負責調控這樣的平衡。
如果說為了公權力行使的有效性,司法應該「挺警察」,那接下來是否應該「挺國稅局」、「挺縣市政府」、「挺XXX」……?然後我們就可以看到,警察目視說你沒繫安全帶、超速而開了罰單,行政法院挺警察的目視證據,即便可能是警察看錯,也是你活該被罰。國稅局不必做實質調查,形式認定你的稅額,雖然遠高於你應該繳的稅,因為行政法院挺國稅局,所以你必須在行程訴訟中拼了老命為自己舉證,看著國稅局在那裡蹺腳喝茶。更不用說徵收土地重劃,方方正正的範圍不徵收,偏偏把重劃區多凸一塊到你家,行政法院挺縣市政府,你溫暖的家活該被徵收拆除。
司法挺來挺去的結果,就是失去他原有的制約公權力功能,然後公權力就可以任意侵害你我的權利,也許今天倒楣的不是你,但你能保證倒楣的不會總有一天輪到你?
要說最挺公權力的司法,就屬戒嚴時期的司法,當時法院還設有國民黨黨部,總統還可以下令,這個人必須有罪。當時的國民黨,把司法、行政、立法一把抓,大家互相挺,公權力行使極有效率,不知道大家是否懷念那樣的生活?有人說台灣現在這麼民主,司法再怎麼挺警察,也不可能變成警察國家,我認為這是太過樂觀的想法。
事實上,台灣民主對於公權力行使的制衡,幾乎等同沒有。在執政黨同時占有國會多數席次下,希冀立法監督行政已是奢望(看看一例一休的修正案),我們能作的只剩以選票讓政黨輪替。然而回想這幾次的政黨輪替,看看現在荒腔走板的民進黨政府,怎麼輪替都是這些人,了不起讓爭議法案通過的速度從半分鐘變90秒,只要一上台也都是拿著「蛇籠和拒馬」來和抗議者「溝通」,換湯不換藥,民主又能如何制衡公權力?事實上,能夠制衡公權力的只有法治國下的司法,而不是民主。如果連司法都棄守防線,則又回到當初那行政、立法、司法一把抓的時代,公權力行使無人監督,權力的腐敗會來的很快,警察國家不會只是夢,是不久的現實。難道這就我們要的,「挺公權力」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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