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8/12/24 09:04
近日,監察委員高涌誠對於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有罪定讞案,作出法院判決有誤,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調查報告,引起法界全面反彈,齊聲要求監察院拿開干預司法的髒手。
其實,這已經不是監察院第一次試圖干預司法。這幾年,監察院不知為何從應該被汰除的盲腸機關,變得異常活躍,履履試圖將手伸進司法皇后的衣服裡。我今天不想談監察委員高涌誠身為民間司改會前執行長,對於由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辯護的陳朝龍案,所進行的調查究竟應不應該迴避,因為對於濫用監察權的行為,從根本上就不應該做,所以不須討論是否應該迴避。
一開始,我們有必要了解,監察委員究竟是什麼樣的身份。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六年,這就是所謂的政治任命。監察委員有六年的任期保障,在這六年內,「沒有任何的監督力量」。若要說有什麼可以制衡監察委員的,就是監察委員六年任期結束後,究竟是能否被提名連任,或者卸任後可能換什麼位置這件事。
以一種最暗黑的想法來猜測,台灣現況總統與立法院都是多數黨的狀態下,監察委員能被提名並同意任命,大概都有一定的政黨傾向,上任後是否可能有政治的黑手去操弄?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到底能不能中立客觀?或者背後有其他政治考量。我想不同的監察委員會有不同的堅持,但看看陳師孟委員,不言而喻。
再來,讓我們來了解監察委員的職權是什麼。依照《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監察委員負責彈劾、糾舉、審計、糾正等工作。彈劾是指對於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公務員予以彈劾要求懲處;糾舉是對於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公務員認為應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而要求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糾正則是對有違法失職的機關提出糾正案,要求改進;審計則是對於機關決算案的審核。
從上面監察委員的職權來看,彈劾、糾舉的對象,是針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糾正的對象是針對違法失職的機關;審計的對象則是機關的決算案,也就是其職權行使的對象不是針對人就是針對機關,根本沒有一個職權,是針對司法個案本身。對於司法而言,監察院能做的、應該做的,是調查司法人員有無違法失職,而不是調查司法個案本身是否判斷正確。所以調查司法個案本身是否判斷正確,早已經超出了監察權的範圍了。
回到監察院調查權這件事,我們仔細想想,監察院可以這樣任意的超出監察權為調查嗎?以檢察官為例,任何的調查行為都是在行使公權力,既然是在行使公權力,當然只能在法律所賦予的範圍內行使。
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一定要先有一個刑事案件為依據,才能針對這個刑事案件展開各種偵查作為,包含調閱戶籍資料、前科資料、函調病歷、傳喚、拘提等等。尤其,在線上調閱資料時,一定要先填入一個案件的案號才能調閱,而且事後也會有稽核,避免檢察官濫用職權調閱與案件無關的資料。檢察官不能憑自己的喜好,恣意調查,或者為私人用途調閱資料。不管目的是好是壞,更不可能為了與自己職權無關的事情,例如他人的民事、非訟案件進行調查。
那監察院呢?此次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引起法界反彈後,高涌誠委員居然發新聞稿表示其調查報告並非彈劾、糾正案,只是如同學術界所為的判決評析,也就是高涌誠委員承認他在超出監察委員的職權而為調查。但學術界教授在進行判決評析時,有如此方便的公權力可以利用來調查嗎?難道我也可以為了我的碩士論文,利用檢察官職權傳喚什麼人來接受質性訪談?講了這麼多,無非是要說明兩個字,「濫權」。是的,這種調查報告本身就是濫權。
就算撇開濫權這件事,我們只談監察委員個人的言論自由或學術自由好了。當你身在某個職位,掌握一定的權力,你的自由其實早就受到限制,你不應該再把自己當成一般人。例如,法官不可以對已繫屬之案件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因為這會影響該案件審理及判決結果的公信力,也可能引起偏頗的印象,這就是身為法官,掌握了這個權力後所受到的限制。
而監察委員掌握有對法官、檢察官的彈劾權,監察委員對案件所做出的結論,都可能因為所掌握的這些權力,影響到承辦該案件是否開啟再審或開啟再審後為判決的法官,而這就是一種對司法的干預。別以為不可能,司法官其實也只是一群普通人,有自己的家庭負累和人生,我們絕大多數都不是聖人,大多數人能夠依良知做出判斷,也只是因為知道法律對我們有制度性的保障。我們不是特別勇敢,只是法律給了我們勇敢的本錢。
也許有人會說,監察委員很多調查報告,確實橇開了我國緊閉的再審大門,救援了一些冤案被告,但這其實是把兩面刃。回到我最初提到的,監察委員屬於政治任命一事,你怎麼知道,當你容許為了救援冤案而任監察院干預司法後,不會有監察委員基於其他政治目的,利用包裝為冤案的方式來干預司法?這裡,就可以提一提程序正義這件事。
所謂的程序正義,指的是不論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必須遵守程序規定。因為我們無法確保,每個人違反程序規定,到底是基於什麼樣好的或壞的目的,也不知道違反程序規定,會得到的到底是好的或壞的結果,但我們至少能保證,嚴格遵守程序規定下,能夠得到的大多是好的結果。例如,過去警察刑求逼供可能是為了破案抓到真正的犯人,也可能是與什麼人勾結而要拉無辜的人當替罪羊,我們無法知道被刑求的人是否是真的犯人,為免無辜的人遭嚴刑逼供而自白成為冤案,所以我們嚴格禁止刑求。
而利用監察院濫權來進行冤案救援,有相同的風險。你怎麼知道今天這件所謂冤案,到底是真的冤案,還是被包裝為冤案的政治盤算?而如果我們同意並任由監察委員打開這樣的潘朵拉寶盒後,會不會有一天,立法委員質詢法務部長某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而法務部長也作出一個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調查報告,直指該不起訴處分的案件應提起公訴,並把調查報告函送原偵查的地檢署,建議重啟偵查並提起公訴。
假設,今天你是一位被不起訴處分確定的被告,因為法務部長的一份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調查報告,被重啟偵查後起訴,你能接受嗎?或者,今天你是一位告訴人,你提告的案件被告已有罪定讞,卻因為監察委員的一份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調查報告,被開啟再審後改判被告無罪,你能心服嗎?
過去幾十年,台灣曾經活在極度不民主、毫無法治、沒有人權的時代,當時蔣中正可以對無罪或判決有期徒刑的被告,批示「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然後法院因為是國民黨開的,所以就照著改判。台灣追求司法獨立,經過許多前輩的犧牲和抗爭,才有現在的成果,得來不易,而我們離那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年代並不遙遠。
檯面上的政治人物遠比想像中的還要想掌握司法這把利劍,因為司法永遠是追殺異己的好工具,就如好折凳一般的好用。我們必須防微杜漸,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這把劍不會受到操控,恣意揮向無辜的人。所以,你們還支持監察院干預司法的調查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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