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修法草案「網路、電子賭博」,小心!宅在家一個人賭博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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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電信設備、電子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等,均可輕易以類似方法參與賭博,加上沉溺賭博之結果,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其所生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為有效遏止以電子設備賭博財物之手法或所衍生之犯罪情事發生,110年12月28日修正刑法第266條,提高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之罰金刑,並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並論以刑責,進而杜絕任何形式的網路賭博。以下就簡單整理「賭博」、「開賭場」可能觸犯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立院修正《刑法》賭博罪 法務部:網路、電子賭博將有法可罰(新聞日期:2021年11月28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1228005353-260402?chdtv


何謂「賭博場所」?

賭博場所是指: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所以架設賭博網站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非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節錄】

「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

判決全文: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開賭場者,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如前所述,不論是實體場所或網路虛擬空間,皆屬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


賭博者,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事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行政罰鍰)

  1. 在家跟親友玩衛生麻將、撲克牌,會犯法嗎?
    不會,因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但書有規定:「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再者原則上,家裡亦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職業賭博場所」。
  2. 在家上賭博網站登入帳密賭博或是傳Line下注六合彩,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嗎?
    這就是本次修法重點所在!修法後:會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
    蓋因「登入個人帳密下注」、「傳Line訊息下注」是否具有封閉性,而不該當刑法第266條第1項「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要件?尚須依個案事實情況認定,如果經法院詳加審理認為該情況不具公開性,就只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科處罰鍰。(相關判決參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148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850 號民事判決)
    為有效遏止以電子設備賭博財物之手法或所衍生之犯罪情事發生,110年12月28日修正刑法第266條,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亦成立賭博罪。
  3. 在台灣上國外賭博網站賭博,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嗎?
    會,依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所以只要是在本國領域內賭博,就算賭博網站設在國外,亦不影響有為賭博行為之事實,故仍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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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怡起說法律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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