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張上淳道歉的DNR是什麼?簽下去等於「放棄治療」?

2022/02/10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讓張上淳道歉的DNR是什麼?簽下去等於「放棄治療」?僅為情境配圖,取自shutterstock
文/洪毓琪
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日前為失言提及「染疫死亡個案簽署DNR,與死亡數多有關」一說,親自出面向各界道歉。並表示了解簽署DNR是嚴謹過程,對於言語表達不夠恰當,致上歉意。但究竟什麼是DNR呢?

DNR(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是什麼?

DNR全名為「Do Not Resuscitation」,中文名稱叫做「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簡單來說,DNR指的是,經病人本人簽署意願書,或家屬簽署同意書下;當病患因嚴重傷病,病程進展瀕臨死亡,或無生命跡象時,不予以心肺復甦術的醫療處置方式。
除了字面上提到的不予以心肺復甦術(CPR)外,同時也包含:不進行氣管內插管、體內外心臟按摩、心臟電擊、心臟調頻、急救藥物注射、人工呼吸……等其他救治行為,都屬於DNR的範疇。
Tips/「意願書」和「同意書」的差別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病人意識清楚下,自行簽署。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病人失去意識或無法清楚表達其意願,而由家屬(法定代理人)簽署。

不簽DNR也許救的回來?陳志金:每個決定對家屬都是天人交戰

也正因為DNR,給予病人在臨終時,得以不接受上述醫療處置方式的治療選擇,因此,對於醫界普遍DNR將視為「善終」的選項之一。不過,受到傳統道德倫理觀念影響,臨床上也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
部分長輩、親戚,在聽聞子女為父母簽署DNR後,提出「你們怎麼可以那麼殘忍?就這樣放棄治療?」、「不簽DNR也許救的回來」的質疑,認為是孩子是不孝、不願意照顧,才同意醫師不救治。
一向以「救病人,也要救家屬」為理念,長期在ICU(加護病房)第一線的奇美醫學中心加護醫學部主治醫師陳志金,就在臉書上分享自己在臨床多年,見過許多病友及家屬和病痛奮鬥過程後的感想。他提到:
❝「每個DNR(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決定,對家屬來說,都是天人交戰的!」❞
每個病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有些人希望自己可以「賴活」、有些人希望自己能夠「好死」。身為決策代理人的家屬們,要能夠好好的和醫療團隊充分的討論,一切以病人的意願為依歸,代為做出這個困難的決定;無論結果如何,將來也不後悔、也會共同承擔、不互相指責,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家屬對於不急救的決定,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內疚與自責,心中一定會反覆的問自己:
❝「我這樣的決定是對的嗎?」❞
❝「我這樣的決定,對爸爸/媽媽,真的是最好的嗎?」❞
❝「爸爸/媽媽,是會感謝我替他做這個決定,還是會怨恨我?」❞
❝「他是不是還有機會救活,而我是不是太早放棄了?」❞
❝「可是,看他插著管子、或氣切的活著,這樣每天躺在床上,真的是他想要的生活嗎?」❞
陳志金除了也提到,當媒體報導拿專家的一句話做文章說:「此波疫情高死亡的原因,是因為有超過20%的家屬放棄急救,其實救得回來....」除了製造對立、忽略張教授對疫情的付出,讓他對張教授感到很抱歉外。
他認為,這樣的說法,對於當初決定DNR的家屬和醫療團隊來說,也是一種傷害與打擊!這會讓他們懷疑自己當初的決定是否做錯了?也會無形之中,加重他們的內疚與自責,而這個影響,可能是一輩子的。

尊重每個家庭的決定、尊重子女們想要為他們的至親所做的選擇

陳志金強調,希望大家「尊重每個家庭的決定、尊重子女們想要為他們的至親所做的選擇」,不要把我們自己以為是「對」的決定,加諸在每一個人身上,因為,每一個家庭都有他們自己要承擔的為難。
如果不DNR,可能就「救得回來」,這樣的說法,實在是沒有必要。雖然多數人在講句話時應該是無心的。但是,一句無意的話,聽在當初做這個困難決策的家屬耳裡,卻可能是一種傷害。
「救得回來」之後,插著管子、氣切、臥床、無法進食、大小便無法自理.....沒有尊嚴、沒有生活品質的延長死亡的時間.....這並不一定是每個病人、每個家庭都會想要的「救回來」。
這是一個困難的抉擇,沒有對錯。只要是經過充分的討論所做出來的決策,沒有違反病人的意願與價值觀,將來比較不會後悔。無論做什麼決定,都是以後大家要共同擔承的,尊重醫療團隊和家屬所共同討論出來的決定、同理家屬的感受與為難。

DNR的誤解:簽了醫生就不救我了?放棄急救≠放棄治療

除了上述疑問外,在對DNR不熟悉、在未了解DNR意旨的情況下,也有不少人常會把「放棄急救」與「放棄治療」劃上等號。進而擔心,簽署了DNR是不是代表,當我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時,醫師就不救我了?
但事實上,無論是病人自行簽署意願書,或家屬簽署同意書。根據衛福部所公布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提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所以,當以上兩個先決條件不成立時,DNR是不可能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或同意書,只要未生病或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當然也就不會有簽署DNR,醫師就不救的情況發生。
Tips/誰能簽署「意願書」、「同意書」
  • 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 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不把決定權交由親屬承擔!你也能為自己簽署DNR

除了希望藉由此文,讓大家更認識DNR外。正如上述所述,每一個人在意識清楚下,都能為自己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如果民眾想維護自己的生命尊嚴,避免親屬被迫承擔困難的決定過程,考慮預先簽署也是另一選擇。
根據健保署公告,台灣自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便賦予國人臨終時可以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NR)的權利。並且可將此意願註記到健保卡的晶片中。當不幸面臨疾病末期階段時,醫師便可以透過健保卡得知你我的預立意願,與家屬溝通提供病患安寧療護服務、不實施心肺復甦術。
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方式:

一、向各醫院的服務台索取「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至衛生福利部、安寧照顧協會、安寧照顧基金會的網頁列印表格。

二、填妥意願書。

三、將正本送回索取醫院,或寄到「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就可以辦理健保卡意願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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