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條
依台灣民法第3條規定,文件如有親筆簽名即具法律效力,如以蓋章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的效力等同。
即便如此,大多數人還是習慣蓋章,銀行開戶也多以印章為主。此外,簽定房屋或土地買賣合約時,雖當事人都在現場且出示證件,但除了簽名蓋章,那顆印章還得先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對我的工作而言,簽名蓋章是承擔責任的例行公事;就我的日常生活而言,簽名蓋章偶而發生,有喜也有悲。
簽名承擔責任
自我進入職場,簽名蓋章猶如家常便飯,所有編製的憑證、傳票或報表等都要逐一簽名或蓋章。好不容易轉換跑道到學校服務,以為自此可脫離簽名蓋章的惡夢,其實不然。
開學不久就頻頻收到加退選單,學生無論要加選或退選,我都佛心地簽名,合則留,不合則再見不送。偶爾也會收到退學或休學申請單,此時得先關切學生的狀況及未來的規劃才會簽名。
成為學校主管之後,每天公文堆積如山,有的在桌上有的在雲端。雲端的電子公文用電子簽章簽,但紙本文件、傳票、支票及合約等等,還是得簽名蓋章。無論哪種簽名蓋章,都代表我對這份職務應承擔的責任。
我常想,過去的數十年,我簽過的名蓋過的章,應該比吃過的飯喝過的茶還多更多。
簽名有喜
上面所提到的簽名蓋章,都是為人作嫁的例行公事。與自己有關的,就是銀行開戶及公證結婚時簽的賣身契,其他則是無關痛癢的小確幸。
婚後,為了買下那戶我們非常喜歡的房子,我厚著臉皮向建商及銀行提出我能承擔的付款及貸款的方式及條件。最後,開心含淚地簽下房屋買賣合約,更愁容滿面地簽下30年的房貸合約。
想起那些年,為了調度財務,絞盡腦汁費盡心力,省吃儉用量入為出。幸好,房貸的壓力逐年的減輕,最終得以提早還清房貸,真正擁有自己的房子。
簽名有悲
最悲傷的簽字,莫過於簽署母親的DNR。DNR(Do-Not-Resuscitate)是指當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跡象之時,由病人本人或家屬簽署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包括:插管、體外按壓、藥物注射、電擊、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母親平日運動登山,身體向來硬朗。她70幾歲罹癌,動過兩次大手術,之後又跌倒,不良於行,後來因腸道沾黏而過世。她臨終前的幾天,食慾盡失且開始嘔吐,於是緊急地送到台大急診室。
台大急診室人滿為患,母親只好睡在走廊。走廊非常吵雜,醫護及家屬來來去去,徹夜燈火通明,根本無法休息。我們想盡所有的人脈,動盡所有的關係,也無法讓她有個舒適的床位。第二天,我們去找為她動刀的主治大夫幫忙,速速地將她送進加護病房。
加護病房的醫生提供一些侵入性治療的方式,徵詢我們的意見。心情沉重的我們圍著憔悴萬分的父親,痛苦地決定放手,讓母親離去,並由身為大姊的我和弟弟簽署DNR。簽署之前,護理師先說明簽署的內容,但我甚麼也聽不進去,無情無淚地簽了名字。
母親後來被送到重症病房,靠呼吸器維生。第二天一早,大家圍在她身邊,向她告別,經過我們的同意,護理師拔下呼吸器,結束母親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