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自由指自由選擇、安排與使用個人所持有的一切資源的自由。這個定義的最廣義解讀可以延伸到個人自由的所有層面,因為若將所持有的資源之界定包含了個人對自身的所有權,經濟自由就包含了一切的選擇自由,人可以選擇要做任何事:從事任何職業、選擇居住地、如何安排每天的行程。這些決定的自由安排必然建立在沒有外在強制力影響的前提上,也就是不能有一個外來的強迫力決定個人選擇何種職業、居住遷徙,或者時間與金錢該如何使用。在社會中,具有強制力的單位便是政府,要確保人們的經濟自由,政府權力就必須受制衡;藉由制定憲法,限縮政府行使權力的界線,劃出個人自由空間的範圍。
由此觀察,最廣義的經濟自由,幾乎等於個人「不受干涉的自由」,又稱為「消極自由」;與之相對的,是「積極自由」的概念,這種觀點的自由強調人依照理性可以知道何謂「真正的」目標,不受誘惑而實踐這個目的才是自由。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我有一個小時的時間去追劇或讀書,而父母與師長都沒有限制我要怎麼選,但我知道再過一周就要期中考,根據我的理性分析,讀書才是我應該做的事。在這個例子裡,若我選擇讀書,就是依循著理性行為,這時候我可算是處在積極自由的狀態;而在這個例子中,並沒有任何外力指引我阻止我選擇,所以自始自終我都享有消極自由。
然而,確保積極自由卻時常以犧牲消極自由為代價。何以見得?因為積極自由相信理性得出一個正確的、人們應該做的行為,為了將人們導向這個正軌,必須限制人們某些選擇,防止被誘惑。在上述的例子中,為確保積極自由,我將被限制追劇。當這些限制是由個人自我劃定時,我們可以說這是個自律的人,但是當這種概念被運用致群體,出現一小撮人認定某些目標是整個社群應該追尋的,而他們剛好又掌握權力,就很可能導向全面的限縮個人的自由。這種體制的具體案例便是前蘇聯與北韓的共產主義。在這個社會中,消除資本主義是正確的目標,整個國家都必須往此方向前進,任何與此目的相悖的行為都要被限制,所以我們看見今日的北韓,人們仍然不能自由選擇想穿的衣服、吃想吃的食物。更甚者,連思考想思考的東西都不可以,國家隨時監控個人生活一切層面。
因此,從自由的兩種不同面貌,延伸出兩種對於政治與經濟制度的不同安排,現代民主國家大多都接受個人自由必須受到保障,原因部分就是理解了積極自由的觀念若過份延伸的糟糕後果。更因為該怎麼選擇,必須源於自己的決定才有意義,強迫選擇不重視個人的尊嚴與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