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理想的開放社會,是建立在思想言論自由之上的,即保有各種紛歧多樣的意見公平競爭的空間。然而,實際的社會現況,常是空有思想言論自由;即嘴上說著尊重他人的意見,卻常以人廢言,甚至斷章取義扭曲不同意見的原意。而更多的是僅待在同溫層選擇喜歡聽的意見,而拒絕任何不同的意見;真理淪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教條。然而,這是應該追求的人生嗎?即便處於後現代的多元社會,各社群是否就毫無關係?可不相往來的自掃門前雪而不需要對話與互動?作為自由的基礎,如何透過思想言論自由追求幸福人生?
約翰彌爾認為,「人的真正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而又最協調的發展,使之成為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為此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由,二是千差萬別的環境;兩者結合便可產生出統一在『首創性』中的個性活力與豐富差異。」「人類的諸種能力,如感知、判斷、識別、心智活動以及道德傾向等等,只有在有所抉擇時才能得到運用。」每個人都具通過心智與道德成就自我、使自我完整並找尋屬於自己幸福的能力,關鍵在於是否持續運用該能力,如同持續運動般,唯有持續運用該能力,才知道自己能力的界限並保持其機能;即在自由(思想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創造多元的環境,讓個人得以發揮所長並持續思考、嘗試、選擇自己心靈契合的品味和志趣,使個人與社會保有生命力、活力。
然而,相較於絕對自由,限縮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下的自由,個人有可能得到更好的發展嗎?約翰彌爾指出,「因個人一己之好有損於他人而剝奪其發展手段,其損失主要以成就了他人的發展而得以補償。甚至對他人來說,正因限制了其本性中的自私部分,而令其中的利他部分可能有了更好的發展,因而得失之間也足以相抵。」表面上,個人喪失了因一己之好而損及他人的發展,卻因為他人得以發展,反而獲得大於個人部分發展喪失的回報,成就了群體發展的多贏社會;即當每個人的個性都獲得發展,對自己與他人都更有價值,故每個人都增進其價值時,就是增進整體社會的價值。
因此,約翰彌爾認為,「在如今這個時代,一項僅僅不屑苟同的先例,一種僅僅拒絕向習俗屈膝的姿態,其本身就是一種貢獻。」「一個社會怪誕之行的多寡,一般來說也跟其所含創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氣的多寡恰成正比。」「進步精神並不總是同於自由精神,因為它可能會將進步之事強加於未必情願的民族,...但進步唯一可靠和恆久的源泉卻是自由。」「一但人類日久不見歧異,則很快就會變得連想都想不到還有歧異這回事存在。」一個奠基於自由之上,更具包容、更容納差異、人人皆能如其所是的社會才是進步的社會。若非奠基於自由、不再包容差異,即便看似進步,如:經濟持續成長、科技持續進步,卻因為僅有一種聲音,社會將逐漸停滯、倒退,甚至成為連差異都難以想像的機械社會(馬克思所談的人的異化)。
自由的開放社會亦與道德勇氣的多寡成正比的原因在於,越自由的社會越能表達不同的聲音,而非將某義理視為真理,犧牲道德勇氣、違背道德以維持「一言堂」的假象。且道德的德性,亦必須在自由的社會才可充分發揮;亞里斯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指出,「出於一種確定的品質而選擇它時,這行為才是德性的。」正是在自由的前提下,才有選擇、發展品質的可能;在實際的行動中,區分過度、不及與適度,才可能達到亞里斯多德所說的善;即人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欲求適當的事物,也才可能真正掌握、學得最高善-幸福。故自由社會所產生的個性的自由,是幸福充分且必要的條件。
四、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及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政府和社會除了在個人侵犯他人的自由下才可限制個人自由外,是否還有其他理由可限制個人自由?約翰彌爾認為,「只有當他違背『為了他人必須善待自己』的本分之時,才能成為道德譴責的對象。」「譴責或懲罰的理由,只能是他背棄了對家庭或債權人的義務,而不能是奢靡行為本身。」個人若未善待自己、傷害自己時,或背棄對他人的義務時,如: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兵役、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亦應譴責、懲罰甚至限制個人自由。然而,若個人未善待、傷害自己時,或背棄對他人的義務時,便同時也是未善待、傷害他人與社會。故同樣屬於「個人侵犯他人的自由下才可限制個人自由」的範疇。
約翰彌爾認為自由的原則由兩條準則構成,「一、只要個人僅關一己利害而與他人無干,個人就無需對社會負責。二、對於其任何損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都應對社會負責。」事實上,僅有一條準則,因為個人不可能完全與他人無干,即便生活在深山,使用的物品、或製造的污染,同樣與他人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故自由的原則,即是個人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下,享有絕對的自由,包含不允許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
在自由原則的應用方面,約翰彌爾提出反對政府干涉人民自由的類型有三,第一、其事由個人去完成比由政府代做大概會更好。如:企業民營化,開放市場自由競爭。第二、有些事情或許人民做不到政府那麼好,但讓人民而非政府去圍城仍是可取的,如: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或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可作為人民智能訓練的手段,促使人民思考法治、思考罪與罰的關係、思考體制背後的價值、思考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的關係等,從而換位思考平衡公私利益、管理公共事務。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權力乃是一種極大的禍患。當政府握有多數權力,好的政策將散布得更廣,相對的,錯誤的政策亦同。且大政府將追隨更多的逢迎者,因為大小事情都須仰賴政府,不管對錯政府說了算,將有害思想言論自由的發展。
五、反思當代思想言論自由
據說在英國自由民主黨黨魁交接時,一本《論自由》將作為遞交權力的象徵予繼任者,由此可見本書的影響力與自由價值的可貴。然而,我們都知道個人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下,享有絕對的自由。實際上要真正落實卻是困難重重:
第一,誰、如何決定他人是否被侵犯?若是以他人感受為主,那麼在裹小腳的傳統上,於當時的時代氛圍下,作為一種父權思維的審美標準,他人若未覺得被侵犯,難道就真的沒有被侵犯嗎?實際卻是侵犯了擁有自然生長的雙腳之人可從事的所有一切事物,不僅利己亦包含利他的部分。然而,當事人卻可能不自覺的被侵犯而不自知。
第二,同一件事情,可能因量變造成質變產生不同影響,如:飲酒,小酌怡情,但若過量而傷害自身,便是一種對他人的侵犯;即傷害自己同時也是傷害那些關心我們、愛我們與我們有關係的人。然而,若因為如此而禁酒,卻又反而侵害了自由。如同美國的槍枝合法;槍枝、子彈被製造出來,不管是要打獵還是打人,總是要被用來射殺某物。除了文化因素,不能以此禁止的原因在於,槍也具有自保的功能。然而,若以約翰彌爾的立場則必然反對,因為個人自保的利益顯然未大於槍枝氾濫而造成社會恐懼的利益,且犧牲人們半夜獨自出門的自由。
第三,在社群網站發達的今天,加深了不同意見的隔閡。為吸引觀者的目光,透過演算法,不斷推播符合個人興趣、價值觀的廣告、新聞、粉絲頁;即便每個人都上同一種社群網站,得到的瀏覽頁面卻是完全不同的,白話而言即是同溫層。無遠弗屆的網路看似弭平社會的差異,卻反而加強差異。人們只看得到自己想看的東西,不再接收到不同思想的言論,以為自己是站在多數人的立場。久而久之,放棄了思考,甚至遺忘了歧異的存在,成為不再有自己想法、不敢表達自己想法、無法發揮天性之人。解決之道在於減少社群網站的使用,以多元媒介,如:報紙、廣播、親朋好友,接收不同立場、性別、年齡層的訊息。
第四,政府以政治考量而非以最多數人利益考量,且未傾聽不同的意見。如:政府說不缺電,民間企業卻喊缺電,及近日召開的電價審議委員會,台電已虧損四千億元,縱然有電價費率公式。然而,遇到選舉年,依然是凍漲(家庭用電七百度以下已十一凍)。或錯誤的能源政策致以肺養綠,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甲烷,加速地球暖化,其他還有開放萊豬萊牛進口、不當的補貼(總預算每十元有一元用在補貼能源)族繁不及備載。政府應回歸思想言論自由的初衷,在形成認為最正確的政策前,不宜貿然施行,過程中資訊公開透明,更必須廣納不同意見,並讓民眾清楚明白政策的利弊。
第五,並非符合多數的利益就是符合多元發展的社會,看似多數利益也可能是多數暴力下的結果。真正的自由是每個人都能成就自我,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當每個人都有價值時,整體社會自然就有最大的價值。然而,台灣為了扶植護國神山(科技業),不僅在高等教育開設更多的相關科系,更舉全國之力,補貼科技業,如:便宜的水價。其結果便是,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內,造成產業與價值的偏斜,犧牲弱勢的產業與科系,如:農業沒水灌溉,不適合念理工科系者跑去唸理工,不僅人文學科甚至基礎科學人才亦減少,影響社會的多元發展。長遠來看,反而是弊大於利。
「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是一抽象的概念,甚至矛盾的概念,即用自由去定義自由(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下享有絕對「自由」)。故在實際情況下,幾乎不存在「理想」的自由。或者說自由並不是理想,而是必須持續「學習」的才可獲得的東西,如同幸福,一時的幸福並非真正的幸福,而是一生持續不斷的合德性的活著才是幸福。亦如同運動,需要時常練習才能保持其機能,若鬆懈太久,好不容易練成的肌肉很快又會變回肥肉。故思想言論自由是必須常常謹惕在心的,時時思考、活用,才能真正掌握自由。
因此,建立在思想言論自由核心上的政府,應該是小政府、權力分散、相互制衡的政府,並保持資訊公開透明,弭平資訊不對稱,且人人都可監督的政府。如:制定政策的過程中,真正公平的正反意見並陳;即既不誇張任何不利的地方,也不隱藏任何有利或被認為可能有利的地方,通過公共的理性討論得出真正符合多數人利益的結論。
結論:期許一個更自由寬容的社會
綜上,當前所談論的自由,常是奠基在言論自由之上,而非思想言論自由之上。思想言論自由並不同於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必須有思想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若無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僅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雖然同樣表達不同立場,卻無法包容彼此的立場,達到有效溝通,甚至無法產生富有創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氣的社會。
如:政治人物一說錯話,反對者即翻開過去所有言論檢視、無限上綱的放大、貼標籤,支持者則一味的為其辯護、不認錯,甚至反過來罵反對者雙標。不管支持或反對,都充分表達了言論,卻未達到有效的溝通,淪為一件事實各自表述的「羅生門」。關鍵在於,雙方僅做到言論自由,而未做到「思想」自由;即站在對立的立場思考、論證,進而統一正反意見。如同最近有名的電視節目「全民星辯論會」,不管抽到什麼樣的題目與立場,都要先相信該立場,即反思對立立場可能的思考、論證,才可能真正為其辯護。
故自由的核心為思想自由,如鄰近的日本,之所以有很多影音書籍翻譯至台灣,除了內容有趣外,更在於有資本主義下主流社會所沒有或少有的一群人。如:動畫師、漫畫家、小說家、登山家、普利茲克獎的建築師、諾貝爾獎的科學家。日本社會之所多元、充滿活力、吸引台人觀光,便是因為擁有思想自由。另對岸雖然是專制體制,卻因為人口基數多,同樣產生許多奇特、有趣的人。故重點並非體制,而是每個人都能在思想自由下發展自己的個性(志趣、嗜好),進而活出屬於自己的幸福人生。
最後,台灣看似自由,卻常因對方立場,以人廢言,拒絕溝通、拒絕思考,並非真正的自由。藉由《論自由》,讓我們理解,任何號稱真理,都是暫時的,僅是未播駁倒的言論。更重要的是,真理的力量在於「思考」真理,而非直接接受真理;正因為透過思考真理,才可能真正觸動心靈,進而成為行動實踐的準則。這之間便須要有容錯的空間,如同大人看小孩子學走路,大人知道怎麼走,卻必須放手讓小孩在無數次的跌倒、錯誤、失敗中學習,才可能真正學會走路。而一個思想自由的寬容社會,便需要尊重、容許任何看似錯誤、偏激、對立、幼稚的思想與言論;透過相互溝通、互動、換位思考,成就彼此的成長與共善的社會。
202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