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問答 (8)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八、金剛經和《蛇喩經》有什麼關係?

《蛇喻經》(Alagaddūpamasuttaṃ,巴利藏,中部經典,第二二蛇喻經) 被一些人當作是金剛經的淵源;相同的文本,但是是梵文、已被翻譯成中文者,見於《中阿含,第二〇〇阿梨吒經》。

因為金剛經有「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喩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鳩譯,第六分) 之句;

而《蛇喻經》有「Kullūpamaṃ vo, bhikkhave, dhammaṃ desitaṃ, ājānantehi dhammāpi vo pahātabbā pageva adhammā」(M22,240) 之句;

《阿梨吒經》有「我為汝等長夜說栰喻法,欲令棄捨,不欲令受;若汝等知,我長夜說栰喻法者,當以捨是法,況非法耶?」之句;

依此,有人主張,說金剛經的內容其實是襲自《蛇喩經》、《阿梨吒經》;甚而,有說金剛經是「偽經」者!?

但它們的內容及意旨真的相同嗎?

讓我們先來看《阿梨吒經》的內文,《經》云:

「爾時,阿梨吒比丘本伽陀婆梨,生如是惡見:我知世尊如是說法,行欲者,無障礙。⋯

於是,世尊面訶責數阿梨吒比丘已,告諸比丘:若我所說法,盡具解義者,當如是受持。若我所說法,不盡具解義者,便當問我、及諸智梵行者。

所以者何?或有癡人,顛倒受解義及文也,彼因自顛倒受解故,如是如是知彼法,謂正經、歌詠、記說、偈他、因緣、撰錄、本起、此說、生處、廣解、未曾有法及說義。彼諍知此義,不受解脫知此義,彼所為知此法,不得此義,但受極苦,唐自疲勞。所以者何?彼以顛倒受解法故。

譬若如人,欲得捉蛇,便行求蛇。彼求蛇時,行野林間,見極大蛇,便前,以手捉其腰中,蛇迴舉頭,或蜇手足及餘支節。

彼人所為求取捉蛇,不得此義,但受極苦,唐自疲勞。所以者何?以不善解取蛇法故。

如是,或有癡人,顛倒受解義及文也,彼因自顛倒受解故,如是如是知彼法,謂正經、歌詠、記說、偈他、因緣、撰錄、本起、此說、生處、廣解、未曾有法及說義。彼諍知此義,不受解脫知此義,彼所為知此法,不得此義,但受極苦,唐自疲勞。所以者何?彼以顛倒受解法故。

或有族姓子,不顛倒善受解義及文,彼因不顛倒善受解故,如是如是知彼法,謂正經、歌詠、記說、偈他、因緣、撰錄、本起、此說、生處、廣解、未曾有法及說義。彼不諍知此義,唯受解脫知此義,彼所為知此法,得此義,不受極苦,亦不疲勞。所以者何?以不顛倒受解法故。

譬若如人,欲得捉蛇,便行求蛇。彼求蛇時,手執鐵杖,行野林間,見極大蛇,先以鐵杖押彼蛇頂,手捉其頭,彼蛇雖反尾迴,或纏手足及餘支節,然不能蜇。

彼人所為求取捉蛇,而得此義,不受極苦,亦不疲勞。所以者何?彼以善解取蛇法故。

如是,或有族姓子,不顛倒善受解義及文,彼因不顛倒善受解故,如是如是知彼法,謂正經、歌詠、記說、偈他、因緣、撰錄、本起、此說、生處、廣解、未曾有法及說義。彼不諍知此義,唯受解脫知此義,彼所為知此法,得此義,不受極苦,亦不疲勞。所以者何?以不顛倒受解法故。

我為汝等長夜說筏喻法,欲令棄捨,不欲令受故。

云何『我為汝等長夜說筏喻法,欲令棄捨,不欲令受』?

猶如山水,甚深極廣,長流駛疾,多有所漂,其中無舡,亦無橋梁。或有人來,而於彼岸有事欲度,彼求度時,而作是念:『今此山水甚深極廣,長流駛疾,多有所漂,其中無舡亦無橋梁而可度者,我於彼岸有事欲度,當以何方便,令我安隱至彼岸耶?』

復作是念:『我今寧可於此岸邊收聚草木,縛作椑栰,乘之而度。』彼便岸邊收聚草木,縛作椑栰,乘之而度,安隱至彼。

便作是念:『今我此栰多有所益,乘此栰已,令我安隱,從彼岸來,度至此岸,我今寧可以著右肩或頭戴去。』彼便以栰著右肩上或頭戴去。

於意云何?彼作如是竟,能為栰有所益耶?

時,諸比丘答曰:不也。

世尊告曰:彼人云何,為栰所作,能有益耶?

彼人作是念:『今我此栰多有所益,乘此栰已,令我安隱,從彼岸來,度至此岸。我今寧可更以此栰還著水中,或著岸邊而捨去耶?』彼人便以此栰還著水中,或著岸邊捨之而去。

於意云何?彼作如是,為栰所作能有益耶?

時,諸比丘答曰:益也。

世尊告曰:如是,我為汝等長夜說栰喻法,欲令棄捨,不欲令受;若汝等知,我長夜說栰喻法者,當以捨是法,況非法耶?」

— 中阿含經卷第五十四,第二〇〇經,大品阿梨吒經第九

裡面的義理很淺白易解,但行文十分重疊反覆,好像是由許多相同段落的複製貼上拼湊而成,這又或許是古印度文的語體所致。

大意是說:

有一位比丘阿梨吒生起了如下的「邪見」,認為世尊曾這麼教導比丘,說:放縱慾望享樂的行為,不是修行的障礙。

世尊告訴他:捕蛇,要用正確的方法,才會成功:首先,要先用鐵杖壓住蛇頭,再用手抓住它的頭,這才是正確的方法;但如果直接用手去抓蛇腹、蛇尾,那麼,蛇會轉過頭來咬蜇捕蛇人的手、腳、或身體的其他部位,這就是錯誤的方法了。

修習佛陀教法的人也是如此,如果缺乏善巧,不明白教法的真意,最終,只會受到極端的痛苦、唐自疲勞而已。為什麼呢?這是因為他們用顛倒、歪曲的思想來領受、詮釋佛陀的教法之故。

慾望,好比是蛇的頭,而制伏慾望,也就像是先用鐵杖壓住蛇頭,再抓住其頭;而放縱慾望享樂的行為,則好比是用手直接去抓蛇腹、蛇尾,不但不會成功,還反過來會被蛇所咬蜇。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金剛經相關的內文,是不是和前引的《阿梨吒經》相同。經云:

tat-kasya hetoḥ| na hi subhūte teṣāṃ bodhisattvānāṃ mahāsattvānām-ātmasaṃjñā pravartate, na sattvasaṃjñā, na jīvasaṃjñā, na pudgalasaṃjñā pravartate|

nāpi teṣāṃ subhūte bodhisattvānāṃ mahāsattvānāṃ dharmasaṃjñā pravartate| evaṃ nādharmasaṃjñā| nāpi teṣāṃ subhūte saṃjñā nāsaṃjñā pravartate|

「何以故?是諸眾生,無復『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

無『法』相,亦無『非法』相。」(鳩譯,第六分)

「彼何所因?不,善實!彼等菩薩摩訶薩『我』想轉,不『眾生』想、不『壽』想、不『人』想轉;

不亦,彼等,善實!菩薩摩訶薩,『法』想轉、『無法』想轉;不亦,彼等,『想』、『無想』轉不。」(笈譯)

tat-kasya hetoḥ| sacet-subhūte teṣāṃ bodhisattvānāṃ mahāsattvānāṃ dharmasaṃjñā pravarteta, sa eva teṣām-ātma-grāho bhavet, sattvagrāho jīvagrāhaḥ pudgala-grāho bhavet|

saced-adharmasaṃjñā pravarteta, sa eva teṣām-ātmagrāho bhavet, sattvagrāho jīvagrāhaḥ pudgalagrāha iti|

tat-kasya hetoḥ| na khalu punaḥ subhūte bodhisattvena mahāsattvena dharma udgrahītavyo nādharmaḥ|

「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

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

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鳩譯,第六分)

「彼何所因?若,善實!彼等菩薩摩訶薩『法想』轉,彼如是,彼等『我』取有、『眾生』取、『壽』取、『人』取有;

若『無法』想轉,彼如是,彼等『我』取有、『眾生』取、『壽』取、『人』取有。

彼何所因?不,復次,時,善實!菩薩摩訶薩,『法』取應,不『非法』取應。」(笈譯)

tasmād-iyaṃ tathāgatena saṃdhāya vāgbhāṣitā kolopamaṃ dharmaparyāyam ājānadbhi-dharmā eva prahātavyāḥ prāg-eva-adharmā iti|

「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鳩譯,第六分)

「彼故,此義意,如來說筏喻法本,解『法』,如是捨應,何況『非法』?」(笈譯)

其中,

kolopamaṃ (第六分),由kolo + upama 兩字構成。

kolo 原型kola,意為「筏」。

upama 在復合字的末尾,意為「相等的」、「相似的」。

kolopamaṃ 合起來,意為「如筏一般的」。

dharmaparyāyam,由dharma + paryāyam 兩字構成。

dharma 有「法律」、「慣例」、「習慣」、「種姓習俗」、「宇宙的法則」、「世尊的教法」、「原則」、「原理」、「美德」、「善行」等意。

查dharma 之字根為dhri,有「支持」、「持有」、「承受」等意。

而在《梨俱吠陀》中,dharma 乃以詞幹dhárman- 的形式出現,有一系列的含義,例如:指「已建立的、或堅定的東西」(字面意義上的「刺」、或「極點」),或形像地指「維持者」、「支持者」(亦即,神靈)。

在語義上,dharma 類似於希臘語的themis (法則、法律),此即:透過不參與變化的事物的本性,來調節變化中的事物,可以說,「法」(dharma) 是在變化的事物之背後,恆常不變的原理、原則,與儒家的「性」、理學家的「理」、道家的「道」、基督教的「神靈」⋯ 相類似。

dharma 在現代的意義,則為「精神」、「法則」,引申為「概念」。

paryāyam 是paryāya 的直接受格,意為「另外的選擇」、「替代方案」。

dharmaparyāyam 合起來,意謂:「方便法」、「權宜施捨的法」。鳩摩羅什譯為:「法」,並未將paryāyam 譯出;笈多譯為:「法本」。

由上引兩段經文,我們可以思考:

金剛經說:「知我說法,如筏喩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鳩譯,第六分) ;

《阿梨吒經》說:「我長夜說栰喻法者,當以捨是法,況非法耶?」

這兩者的「法」,所指的是相同的事情嗎?

前述《蛇喩經》、《阿梨吒經》中所提及的制伏慾望的「法」,是狹義的「佛陀的教法」,意謂:「連教導比丘要制伏慾望的佛陀教法,都應該捨棄了,更何況是違背佛陀教法的、放縱慾望享樂的行為呢?」;而金剛經所謂的「法」,則是較為抽象的「精神」、「概念」,意謂:「連有概念、認知的思維都不應該駐足停留,更何況是沒有概念、認知的思維呢?」。

因而,「非法」,在《蛇喩經》、《阿梨吒經》,指的是「違背佛陀的教法之主張」;而在金剛經,指的則是「無知無覺」、「無概念」。

「違背佛陀的教法之主張」和心理認知的「無知無覺」、「無概念」,完全無法等同視之,那麼,又怎麼能夠說,金剛經是襲自《蛇喩經》、《阿梨吒經》,甚至說金剛經是「偽經」呢?

金剛經第六分說:

「須菩提!這些菩薩的心裡,不懸念駐留著婆羅門吠陀教義所主張的『梵我』的認知,也不懸念駐留著二乘佛法所主張的因緣假合的『眾生』的認知、耆那教所主張的『耆婆』的認知、或犢子部所主張的『補特伽羅』的認知。

而這些菩薩的心念,也不停留在任何『概念』的認知、或『無概念』的認知;甚而,不停留在任何的『認知』、或『無認知』,(等等的層次)。為什麼呢?因為,這些都只是修行的過程中,必須歷經的階段、必須穿越的荊棘叢林。

為什麼呢?須菩提!如果開始實行菩薩乘的人,還懸念駐留著『概念』的認知,代表在他們的心裡,還緊緊地抓著『梵我』、『眾生』、『耆婆』、或『補特伽羅』的認知,而不肯放捨;如果這些菩薩還懸念駐留著『無概念』的認知,代表在他們的心裡,還緊緊地抓著『梵我』、『眾生』、『耆婆』、或『補特伽羅』的認知,而不肯放捨。

這又是為什麼呢?因為,菩薩不應該在心裡緊緊地抓著『概念』、或『無概念』,而不肯放捨。

正因為如此,如來才把這些 (在修行過程中必須歷經的) 概念或認知比喻為竹筏,(當心念向前邁進時),任何的『概念』都應該被棄捨,更何況是『無概念』呢?」

— 金剛經笈多譯本白話釋義,第六分

修行的過程,儘管會有雜念、或妄念,但不需要把這些念頭全數斷除,就像是爬山時,儘管會遇到雜草,但你不會拿剪刀一路把雜草都剪掉一樣。

從這個理解來比較,金剛經和《蛇喩經》、《阿梨吒經》不但在內容上不相符,其主張,甚至還可以說是完全相反。

因為,沒有念頭或思想,要拿什麼來開啟「無始無明」的這道大門呢?如果「無始無明」的大門不開啟,又怎麼超脫三界輪迴呢?

念頭思想即便滅了,但過了許久,還是會再度生起,這就好比是把整座森林的花草樹木都焚燒殆盡的「阿羅漢」,過了許久,念頭思想的新綠嫩芽還是會冒出來一樣;這樣地循環往復,正是輪迴的展現,怎麼可能是「所作已辦,不受後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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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宗法式,由信心銘開始,始有具體之文字描述。其後石頭參同契、洞山五位、臨濟四料簡等,雖以道家語言外貌,或援引「取坎填離」之理論,然本文指出,其文字背後所欲闡示之內容,實是金剛經三句之變體,與「拈花微笑」之意旨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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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死後,將依據他這一生所累積的善惡業的業力、和所修為的行力的深淺,決定投生於六道中的哪一道,這稱為「六道輪迴」。
「得」,就一個人的可支配範圍而言,指的是某物從「沒有」到「有」的變化過程。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這一個金剛經名句,之所以流傳甚廣,除鳩摩羅什的翻譯本身文字優美以外,與《六祖壇經》的推波助瀾亦不無關係。
「住」這個字在金剛經的意義,應就文言文來理解。 在白話文,「住」是「居住」、「住宿」之意。 在文言文,「行、住、坐、臥」乃指日常的四種舉措。
前節提到,「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的「相」,嚴格而論,可以說是鳩摩羅什的錯譯;因為,在鳩摩羅什一律地翻譯為「相」的場合,只有「身相」的「相」(lakṣaṇa)、和「六塵相」的「相」(nimitta),有外觀、相狀之意,至於其他的場合,則無該意義,所以不應該被翻譯為「相」。
「相」這個字,從甲骨文和金文來看,有一個眼睛和一顆樹,最初的意思是,人在觀察樹木的紋理、枝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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