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我們其實並沒有意識到,我們對於外在人事物的發生而產生的情緒和感受,並不是這些外在人事物的責任,並不是與我們相遇的人、發生的事,造成了我們的情緒和感受,而是因為我們的內心裡存在著“什麽”,因此跟外面人事物的發生,有了相互的引動。
因而對他或她沒有產生任何感覺和情緒的言行,對你或妳卻有了“失望”、“憤怒”、“不滿”或是“高興”、“被認同”和“支持”的情緒及感覺,而有了這些情緒感覺,是誰的“責任”?
當我們只用頭腦不斷詮釋「對方就是如何如何所以對我這樣說這樣做」,用頭腦判斷誰對誰錯的時候,就已經不願意為我們自己負起責任了。
負起責任不是批判,而是「覺察」,就只是為了獲得發生這些人事物是為了帶給彼此「“更認識真實的自我”」的這項禮物而已,畢竟這件禮物,也只有“願意愛自己”的時候,才能真正收到我們心裡。
真的有愛自己嗎?有愛“我”嗎?
也只有自己,能夠回答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