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連英女王也瘋了!法治文明的關鍵時刻

信仰小叮嚀:基督徒的自由,有一部分是對應社會而言的
社科小常識:法律的例子比較能夠兼顧普遍原則和具體實踐
應用小撇步:自由意志的三個層次,很有實用價值
真福爾摩斯探案
在福爾摩斯年代的倫敦,你不會想多逗留一秒。濕冷的空氣凝附著可見的煤灰,明溝飄來排泄物混雜垃圾的腐臭,童工的哀嚎聲比《孤雛淚》的情節更慘厲。要把這個年代拍成賣座電影的話,根本不用灑狗血,因為這年代就是瘋狂與血腥的產物。一八四三年一宗驚人的凶殺案,用瘋狂與血腥改寫歷史,影響後來英美刑法制度。
神祕的槍殺案
當年一月一個昏暗的下午,英國首相私人祕書德魯蒙(Edward Drummond)獨自前往首相府辦公,在唐寧街上遭人從後槍傷,經搶救後體內子彈移除,可是五天後不幸身亡。凶手當場就擒,接受拘禁和盤問。
奇怪的凶手
凶手名叫麥拿頓(Daniel M'Naghten),還不到三十歲,是一名來自蘇格蘭的木工。麥拿頓少年時跟隨木工父親學藝,後來自己開一間木材車床公司,漸見成績。可是在犯案前三年,他突然把車床生意賣掉,開始四處奔波,向父親、警方,甚至是國會議員求助,聲稱自己遭保守黨人跟蹤和迫害。
審訊開始
由於案情嚴重,麥拿頓被移送中央刑事法院。審訊室盡是沉鬱的柚木,是法院大樓的核心;大樓只有四層,是一棟低調冷傲的麻石建築,又是一個眾人期待的血肉舞台──法院內唇槍舌劍之後,戴著貴族假髮的法官再跑一套繁文縟節,宣判死刑,之後絞刑就在大門外公開進行。
脫罪的理由
麥拿頓接受盤問時,主動表示:「我被他們迫害至絕境,所以主動開槍。」檢察官找來麥拿頓的理髮師和房東作證,他們都指出他的言行一直如常人,沒有什麼問題。辯護一方,則是倫敦著名御用刑事律師柯本爵士(Alexander Cockburn)。柯本承認麥拿頓的確是凶手,但強調判決的關鍵是,他犯案時的精神狀態。他傳召麥拿頓家鄉的警官作證。警官回憶,在一年半前,麥拿頓曾經向他陳情,說自己遭保守黨人跟蹤和迫害;但因為沒有實質證據,最後不了了之。之後四位精神科醫師輪流作證,並一致研判,麥拿頓犯案時精神失常,受幻覺影響而殺人。檢察官就像走了三步就被將軍的棋手。他沒有己方的精神醫師,只好用最無奈的法院修辭結論:「檢察方無法敦促庭上,做出不利被告的判決。」法官引導陪審團決定,最終宣判麥拿頓無罪。他被安置到精神病療養院接受照顧,並在那裡終老。
(女王)維多利亞的祕密
得悉宣判,維多利亞女王大怒。原來當時女王登基才幾年,卻已經遭三次開槍刺殺,幸而毫髮無損,刺客也束手就擒。不過,那三個犯人因為精神失常、證據不足等理由,通通逃過死刑。女王認為,法院必須規範「精神失常」等免責聲請,防止壞人逍遙法外。於是,麥拿頓獲判無罪三個月之後,上議院傳令高階法官出席聽證會,報告法院在處理「精神失常」等聲請時應有的法則,就是後來影響習慣法體制超過一百年的「麥拿頓法則」(M'Naghten rule ):「陪審團應該假設,每個人都是精神正常的,具有足夠的理智,以致為所犯的罪負責――除非相反的論證令陪審團滿意。以精神失常為辯護理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證明嫌犯在做案的時候,由於精神疾病而導致理智上的缺陷,使他不知道所做之事的本質,或不知道所做之事乃不正當。」
自由意志的定義
麥拿頓法則的來歷,是個兼顧普遍原則和具體實踐的法律小故事,開了我們的胃口,讓我們預備好進一步探討自由意志。接下來我們會分別從心靈哲學和神經科學兩個知識領域切入,前者著重論證普遍原則,後者關注人類行為的具體現象。為了應付「燒腦」的討論,我們不得不為自由意志下一個仔細的定義。美國富勒神學院教授梅菲(Nancey Murphy)綜合心靈哲學和神經科學的觀點,列出自由意志的三個定義。
  • 第一個是行出所選擇的,而所做的選擇可能是受到之前的行為、思想、性格等影響。
  • 第二個是自主,即藉著理智的評估,而做出有理據的行為,不受情緒和生物本能等非理智的因素影響。第一、二個定義屬於相容的(compatibilist)自由意志,即與決定論(因果規律)並存,所做的選擇、理性的評估,可以歸因於某些條件。
  • 第三個定義則是非相容的(incompatibilist)自由意志,這是「純度最高」的自由意志,排除一切決定論的影響。按照這定義,第一和第二種自由意志都不算是自由意志。例如,因為信耶穌,所以選擇每個主日到教會聚會。這裡的選擇對於第三個定義的標準而言,都不算自由,因為受制於宗教信仰。
自由意志的社會作用
麥拿頓法則所針對的,是第二種自由意志,即假設一個精神正常的人,有自主能力,行事之前經過理智評估,因此必須為自己所犯的罪負責。這法則除了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觀點之外,更有廣泛的實踐意義,可以用來評估,我們在日常生活,對自由意志有多大信心,有多積極來運用自由意志。
自由的矛盾
今天華人自由社會(台灣)有個很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制度與風尚的確有利大眾運用自由意志。例如同性婚姻制度,的確讓同性伴侶有更多可能,行出他們所選(第一種自由意志) ,包括選擇建立「婚姻關係」。新聞自由、媒體之發達和多元,的確讓我們掌握更多資訊,好運用理智,自主地對事情做有根據的判斷(第二種自由意志)。可是另一方面,我們越發不信任自己或別人的自由意志,且更懂得為「不自由」提供理由。
「不自由」最好的理由
某藝人遭揭發原來是渣男,性生活混亂,形象大崩壞。他不得不公開道歉,並且含淚訴說當時「控制不了自己」、「是個沒有靈魂的人」。之後想要帶風向的名嘴就會猜測他可能是患上病態的性成癮,然後在娛樂八卦節目上,跟心理師、兩性關係導師唱雙簧。專家假裝客觀,帶著權威的口吻說:「這個渣男一定是不對的。但是你知道嗎,根據演化心理學,你翻一翻什麼《自私的基因》之類的,你就知道男生動物性一點說,就是喜歡播種嘛。加上作為藝人,一定有自戀人格。我告訴你,他如果沒有自戀人格,就不可能站在台上光芒四射。」然後名嘴就心領神會,呼籲觀眾多給他一點空間,整理一下他的身心和關係。用香港綜藝節目「掌門人」的說法,就是「打和」!
我們其實沒有很喜歡自由
類似為「不自由」(不用負責或責任變小)背書的例子還有很多。當你為家暴受害婦女請命,力爭婚姻關係中的自主;丈夫就說自己小時候是家暴受害者,缺乏正面父親榜樣,家暴某程度上是不由自主。當你追問親戚還你錢,還你財務自主;親戚就說自己從小就意志薄弱,容易受賭場高利貸擺布,陷入病態賭博而不由自主。以上種種,就是以生物決定論、人格決定論、原生家庭決定論為理由,不是推卸責任,就是讓人對自由意志失去信心和感到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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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傳道神學社科通識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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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原著讀 × 基督教觀點 = 對話可能~嚴建基KK,在台港人,傳道人,校園書房出版社編輯,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文學士,香港建道神學院道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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