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數位中介服務法」限制言論自由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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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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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議題吵得沸沸揚揚,但真正有看過法案的人又有多少,雖然草案內容不盡完美,但也不至於一無是處。又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尚未進入立法院審議,還在公聽會階段,距離實質立法還有好大一段日子要走。至於大眾所最擔憂的有關「言論自由」會被限制的情況以及行政機關可以任意認定及移除網路上言論等,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重心。

人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但任何言論都值得保護嗎?當然不是,像刑法誹謗罪所處罰的「不實言論」,沒有根據的亂講話,這樣的言論內容,法律就有必要去做限制。而在認為必須顧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時,法律是可以限制其言論自由的。換言之,言論自由不是無敵的,是有限制的,只是限制言論自由要以法律的方式為之。

在數位中介法草案中,行政機關對於謠言或不實言論,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資訊限制令」。行政機關也不是對於所有的言論都可以任意的限制,被聲請限制的言論必須要同時符合「不實言論」及「違反法律規定」兩要件,也就是說在目前法規上對於不實言論的規範,例如上面所舉的誹謗罪,不管你在實體世界或是數位世界,在網路上犯了誹謗罪,除了刑法上所規定的刑罰要處罰外,另外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平台業者移除該言論。在草案中還有列舉的得以限制的資訊還有違反刑法第305條規定的恐怖攻擊預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規定的歧視性言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所規定的分享兒童性剝削影像等。單只是罵政府、罵特定政黨、罵政治人物、罵政策等,既然法律沒有規定是違法的,而予以保護不會受罰,那也不會是限制的標的。但在違反規定的不實言論上,應以嚴重高低或影響範圍作程度上的分類,也就是說對於對公共利益的傷害大小去作不同的處理,而不是一概以限制令的方式為之。

草案中所謂的「資訊限制令」分為兩種,若在情況急迫時聲請的「緊急資訊限制令」及一般「資訊限制令」,由於前者情況緊急,所以在法律上要求法院要在48小時內作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後者,則未規定限制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間。較有問題的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法院未下裁定前,對該筆有爭議的言論作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有認為會造成標籤化的效果,當被標示警示言論的言論,其公信度及信任感將受打擊,且其打擊在法院裁定駁回其限制聲請後,也不容易回復其原本的受信任狀態。況且草案中也未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處分有異議時的處理方式,變得平台業者只能聽話或受罰,擇其一?又草案規定對於暫時加註警示的執行期間最多不能超過30日,草案說明中則沒有說明為什麼是30日,卻不是3日、7日或14日,理由為何?且對於有違法之虞(可能違法,亦可能不違法)的言論,行政機關若貿然作出標示警示的處分,當法院認定為不違法時,那平台及該用戶又能怎麼救濟?

現在「數位中介服務法」公聽會的部分,暫停進行,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繼續進行討論,而何時才能進入立法院,更是說不準。上面所提的爭議點只是草案爭議的冰山一角,但也不是說有爭議就不需要通過這部法律,畢竟我國是在被「認知作戰」中高頻率的攻擊對象,對於網路平台及不實言論的反制,也不可能只用闢謠一途,還需要做源頭的管制,在民主國家真的不容易。網路上打著「反限制言論自由」的旗子,卻不實質討論言論自由的現實問題,果然是選舉年,什麼怪事都會發生,連一部八字都沒一撇的法案,都吵得像明天法案就要強行通過一樣的熱度,真是世界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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