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真的有生辰八字啦!

更新於 2024/08/3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勞基法真的有生辰八字啦!
你不信喔?那我們就一起來解解,看看有沒有犯太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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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生辰有:工作日、休息日、空班、例假日、國定假日、優於勞基法的國定假日、特休假、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假....。
不只這樣,還要會排八字喔,解對了一路富貴、解錯了,破財不說還會衰運連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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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要放3天連節(9月9日-9月11日),是依據11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來(文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03001945號函),相關的規定是在: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請注意喔!以上的規定只適用政府機關跟公私立學校,如果要放連假,麻煩回到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來。

生辰排起來:

工作日是那幾天呢?(假設是周一到周五)、休息日是周六,例假日是星期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
「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什麼意思呢?每7日之週期起迄由「勞雇雙方議定」,一旦約定後,原則就是連續不間斷,週而復始循環。
所以一樣是補休,在勞基法有不同的意義跟排法。
補休方式一
補休方式二

補休規定是來自於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八字是什麼呢?就是加班費啦因為加班費率都不一樣!

這裡還要特別的小心喔!9月9日國定假日(補休)如果要勞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即使未滿八小時也是加倍(就是加1也算8)。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就跟你說吧!生辰一定要配八字,一個不小心算錯"科科"還真的會人財兩失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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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9月11日剛好公司有重要的公務要處理,怎麼辦呢?
(例假日除非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否則不能出勤耶)!
把生辰八字重組啦!

重要函釋

1 勞委會78年12月26日臺(78)勞動二字第31042號函
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意調整例假日並無不可,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還是要7休1)
2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休息日確實沒上班/往後推6天見例假日)
3 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4 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有關所詢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是否違反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又同法第 36 規定,勞工每 7 日中 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
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原為休息日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
用輕鬆的生辰八字角度看管理問題有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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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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