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judge的字源是jus法律+dicere說,說法律的人,相對易懂。德文的法官Richter的故事就很有趣了。
法律系學生大一時,幾乎都讀過一篇有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可以看到法律蘊含著「戰鬥」的意象。
以前上課的時候,從美國來的檢察官說到一件趣事。他覺得台灣的檢察官跟美國檢察官的辦公室很不一樣。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會看到白頭海鵰(美國國徽,像老鷹的猛禽)或是拳擊手套,展現鬥性的精神。而台灣檢察官的徽章是紫色底的天秤。這是否代表我們在法律文化的展現也很不一樣?
也許你會覺得奇怪,法律或法庭和戰鬥有什麼關係。但如果回溯的法庭的起源,可以發現「戰鬥」的意象從來就沒有缺席。
舊時代的審判,是透過全知全能上帝的信仰,實現正義。程序上以決鬥的形式,完成神判。當時的認為,參與決鬥的一方如果所說的是真實,就會在決鬥時獲勝。
神判的遺跡可以從文字上挖掘出來。德文中法官是Richter,法院是Gericht,richten是指引、導向的意思,代表法官只是引導程序進行。參與神判的當事人,自發性尋求上帝,在法官(代表神)面前表演,而以決鬥決定主張的真實。神判的時代,以決鬥勝利認定真實,是肉體力量的勝利(火刑、水刑也是)。
隨王權強大,公刑罰出現,訴訟目的在維持領主的統治。此時轉變為公秩序維護代理人(後來逐漸發展成檢察官)與被告間,進行肉體力量決鬥。這時不是透過肉體的觸碰,而是在司法程序中揭露更多生活細節,在對於事實解釋(證據的詮釋)中進行對抗。不只是外國有這樣「戰鬥」、「對抗」意象,我們從打官司的用語,也可以感受到「戰鬥」、「對抗」的精神。
其實,在司法程序中,任何真實的認識都是權力之間的戰爭。真實的形塑是知識與權力的交會,是權力關係創造的過程。現在的司法程序,不著重矛盾的妥協,而是透過法官對事實進行合致的認識。
沒想到回到歷史的長河,文字背後的圖畫竟是如此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