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保守主義:保有過去美好之物──秩序(2)

2022/09/21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一言以蔽之,秩序就是廣義的法律表現,一種適用社會所有人的規範。法律有地域性,也象徵著秩序並非全部都是超越國界的普遍性原則,在殺人、偷竊等項目上,各國或許有刑責差異,但不會有不處罰的情況。這類普遍原則會存在,也當然有根據民情風俗不同的法律,僅能適用在特定範圍。

法律是秩序的一環,亦是秩序的體現

那麼,秩序作為法律,聽來不是有強制性,前段講綠茶那麼多,不是要看民眾的意見?
秩序作為法律,以現代來講太過限制是沒錯,不過在成文法之前,原始社會就有裁決機關,對於各種觸犯規範的行為,皆有一定程度的罰則。這個規範不是法律,因為還沒國家與司法組織的存在,但這個規範就是法律,人們依照這些規矩生活。
更具體的說,法律即秩序是非常廣義的講法,應該是如下圖。
在法律之外,有一時一地的人們,共同生活的習慣,以及對大自然、社會、人生的一些信念。在沒有法律規定之外,人們還是會依照習慣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糾紛,依照信念做為自己行為的準則。不管我們稱這個習慣是風俗、信念是宗教都可以。法律沒有明定的部分,萬一發生糾紛需要處理,司法人員通常會用習慣、社會常識去判斷對錯,最後使其成為一套成文法。
習慣,是一種顯示在外,個人於社會中確認自己位置的方法,例如師徒制的鐵匠鋪,師父跟徒弟不需要法律規定,自己有一套師徒應對之道。
信念,處在人心內側,個人相信自己在社會中應當如何行事的原則,對待鐵匠師傅如父,是相信自己的技藝需要帶領,自我的謙遜,是判定未成熟的自己仍需磨練。
相處之道,就算經過幾百年,也不需要變成法律條文。但薪資標準根據時代則會有基本法律保障。我們不能因為法律沒有寫,就認為什麼都可以做,無視一切習慣。法律是張弛有度的彈性體,應當跟時代並進,但不能脫離社會習慣,以及在地社會的整體信念價值落差太大,這只會造成窒礙難行的結果。
法律作為秩序的表徵,為何是秩序的主要依據?
各位回想一下,法院前面有正義女神的雕像,大家都記得女神的雙眼矇住,象徵判決的公正性。但可有幾個人想過,為何法院會把正義當作標竿?
因為法律即是正義。

秩序讓正義得以實現,不義即是失序的根苗或徵象

但這所有基於法律產生的正義,都必須在秩序產生後才會出現,處在社會中的人會依照這個秩序,判定何種行為是正義的,哪些行為是不義的。我們熟知的正義觀點,多數從生活周遭得來,法律反而不是主要的,不然各位自己想想,您讀過法律嗎?沒有讀過法律的朋友應該佔了絕大多數,您為何覺得法律、司法審判,某種程度上可以代表正義?
那是因為,我們今天會對正義有相當一致的標準,歸功於數千年人類各個文化的實驗,逐漸得出的一些普世價值。這些價值,只要從下而上長出的,都會有普世適用的基準,好比殺人、偷竊分別有輕重懲罰的差異,我們認為偷盜者需要受罰,有處罰才是正義,這種心態在地球上有相當的一致標準。若偷盜者是市長的小孩,所以警察就不抓、法院就判無罪,即便法律程序判定無罪,我們還是會認為這是不正義的。
無論在哪個社會,也不論是公開讚揚還是表面功夫,扶弱濟貧總是被認為好的,見到被惡霸欺負的路人,挺身而出是正義的,在戰場上勇猛總是比怯懦要有義。
多數的標準來自於人類生物本能,演化出來的各種生存需求,經過群體生活的長期演變,慢慢成為當代的標準。這些標準價值,並非由哲人或是大思想家提出才成為準則,而是多數人都認同的標準,被學者整理成有文字記載的經典。這些基於共同習慣,也是每個人的信念,最後有些可以具體化的就成為法律。
所以,一個成熟的社會,法律就是秩序的表現,但我們不會說法律就是秩序,仿佛不違法也不會失序一樣。一個法律無法滿足這個社會多數的習慣,合乎信念上的自我要求,這套法律就不會被認真遵守,秩序就無法從內心體現,這樣的社會是極其脆弱的。
正義必須透過法律的公正執行才能彰顯,這也是為何保守主義者認為,不能因為某些近年才出現的新價值,就強迫法院修改標準。就算要修改,也應該走正常的立法程序,如果只因為時代變了這種理由,或是強烈的特殊團體抗議,法院就從善如流,不依照法律執行,那麼正義就無法得到落實。
重點是程序,如果程序來不及處理,那麼應當以個案特殊辦理,例如總統特赦、社會救濟等等。若今天因為某個案件,法院根據還沒有入法的原則,判定無罪或重罪,就不是公正執行,走回到私刑正義的時代。

基於習慣與信念,才能維持秩序進而保障自由

另一個要點,民主社會存續的必要條件,我們稱之為自由,自由也在秩序後才產生,沒有秩序下的自由不是自由,只是失序行為。
這意思就是「不影響他人自由下的自由才是自由」,每個人的內在秩序,都可以是自由思考無拘無束,但在社會上的外在秩序,就必須遵守規範,不得任意侵犯他人權利。
而秩序為何重要,又我們為何要遵守規範,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保守主義認為,所謂的正義,通常代表不侵害他人,同時阻止侵害他人的行為。但我們也知道,作為外在社會秩序的約束,法律也有侵害他人的可能,像是逮捕殺傷人的犯罪者,剝奪其自由(牢獄),就是一種法律的侵害,但作為秩序的規範,我們不會認為這種侵害自由是錯的。
但如果我們對秩序的理解僅止於法律,那麼將可能出現很大的偏差,如下圖。
由內而外的關係易懂,上下基礎的關係難了解。法律通常建築在社會習慣與個人信念上,一個能夠被遵守的法律,必然是社會對此已經習慣,好比法律禁止闖紅燈,我們也習慣不能闖紅燈,從小到大的教育都告訴我們闖紅燈是不對的,所以當我們看到一個人闖紅燈,就算不上前阻止,心中也會充滿對這人的否定意識。
今天,我們如果以為秩序就是法律,忽略社會習慣,更將人心信奉的價值,看作後天可以任意修正的項目處理,就可能設立忽略人心的法律。進而損害到法律的權威性,接著摧毀秩序本身的穩固,造成社會崩壞。
例如行人闖紅燈罰300,汽車闖紅燈罰3,600。今天若我們因為某些個案,某個「闖紅燈處死協會」製作精美的影片,把闖紅燈肇事致人與死的案例,照三餐播放,將個人道德感放到最高,認為闖紅燈不阻卻,正義就不能彰顯。此協會主張罰則修改成為行人闖紅燈3萬,汽車罰300萬且駕駛服刑3年以上,屢犯三次者唯一死刑,這會不會阻卻闖紅燈的危害?
不大可能,更可能出現的是,警察在告發闖紅燈的犯行者,會用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的方式處理,因為這種罰則超出一般人的負擔上限,且不符合比例原則,闖紅燈比殺傷人還重,這開玩笑嗎?不開玩笑,要惡意解讀,就是把闖紅燈的駕駛者都當故意殺人犯處理,要找理由很多,像是「明知汽車闖紅燈撞到人會致死傷,卻還是闖紅燈,分明是故意殺人」這類說詞。
這意思就是,我們在社會習慣上,真的認同闖紅燈要處罰以數萬元起跳的罰則,並認為這符合法律的正義?或是個人信念上,可以把闖紅燈的嚴重程度,跟其他持刀械意圖殺人畫上等號?
若我們讓一名這類極端分子上台,任意修正法律,就可能出現看來很美好,但實際上執行做不到的現象。不僅摧毀人們對於習慣的認知,跟個人信念的堅持,無法執行的法律只會讓法律本身更像笑話,不停喪失權威。

唯有從下而上扎根生長,秩序才可能長久

保守主義的認知是,不管邏輯上的敘述多完美,或是論證的程序多正確,只要這套秩序規範的基礎,並非從下而上長出的多數習慣,那麼推行前都得要再三考慮、小規模施行看看狀況再說。
這不管是自己腦中想出的新規定,還是移植他國的法律,保守主義者對秩序的認知,非常強烈的基於「從下而上長出」,就算我們認為這些習慣實在不通現代情理,但畢竟是百年來運作良好的規範。要修正不是不行,取消也並非不可以,而是要謹慎再謹慎。
因為由下而上長出,就跟「橘逾淮為枳」一樣。
植物生長,要看當地的氣候,土壤的養分,水源的礦物質等等非常多的細微差異。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是溫室,都是從大地上慢慢會聚茁壯的,那麼不同的風土民情就會有不同的差異。今天我們認為,某一種習慣太糟糕,不適合當代社會,需要立法修正,或是移植他國法律。保守主義會認為,這套法律在他國施行順暢,這有沒有可能是該國的社會習慣、宗教習俗等等配合才成功,若我國沒有這些條件,會一樣順利嗎?
這道理就通,你說基督教拜上帝,跟玄天上帝都是上帝,反正都宗教別想那麼多,土壤都一樣,就把美國的法律照搬回台灣。先不提法律問題,光是那句上帝都一樣,大概就夠台灣的信徒把你拆了。
所以,任何根基於法律的秩序,都得要先適用於處在法律範圍內的人們,生活習慣與價值標準皆能接受的範圍。依照這種邏輯去修正、制定的秩序才會長久,不需強迫的法律,人人才有相互提醒跟遵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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