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國11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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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性騷擾的判斷標準?
一、事實經過
教師(大學)於課程上課期間,其教材頻繁使用裸露女性圖片、上課提及「A片」、「AV產業」及「女生小褲褲」等言論及於攝影課指定動作拍男女合照等行為。
後經性平會調查認定教師於系爭課程中所為確有不受歡迎且具性意味,影響修課學生之人格尊嚴,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
二、性騷擾認定
1、綜合判斷
性平法上「性騷擾」行為之認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
2、被害人主觀感受
亦即,應由被害人感受作為出發點,首先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有無侵犯意圖判定。
3、合理被害人標準
在被害人主觀上感受到遭受性騷擾時,仍須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以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而非單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主觀感受予以認定。
在通常情形,固然是自被害人之觀點,考量「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
三、校園課程等特殊場域是否調整?
1、法院認為應該要有特殊場域的考量
但在學校及工作場所等場域所生之性騷擾事件,即應考量此等場域之特殊性而對「合理被害人標準」予以調整,始能對於是否構成性騷擾有正確之評價。
2、大學教師有其專業性
(1)、就專業知識、學術習慣與倫理價值做觀察
教師(大學教師)所為既已涉及其專業並受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其所為是否已逸脫專業性及講學自由範疇,即須透過與系爭課程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業知識、學術慣例、倫理價值一併觀察,始能就原告之授課形式、教材選擇、授課內容是否構成性騷擾予以正確評價。
(2)、確保不會產生「去脈絡化」影響,以免對講學自由造成傷害
蓋倘若不透過與系爭課程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業知識、學術慣例、倫理價值一併觀察,而僅自一般人的角度為評價,即可能因欠缺對於該專業領域特殊性的瞭解,而容易將事實脈絡過度簡化,甚至去脈絡化,以致造成錯誤之判斷,如此反將對於大學教師之講學自由造成嚴重侵害。
(3)、判斷標準轉變
從而,本件之「合理被害人標準」自應以「『熟悉系爭課程相關專業知識、學術慣例、倫理價值之人』,自處於修習系爭課程學生之地位觀察,對原告之言詞或行為是否亦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作為認定標準,如此方能兼顧大學教師之講學自由及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對於原告之行為作成正確之評價。
四、判決結果:教師勝訴
則被告及性平會於認定原告所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即應透過與系爭課程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業知識、學術慣例、倫理價值一併觀察,並應盡職權調查義務,就有利及不利於原告之事項詳為調查而為綜合評價,方能獲致正確之結論。
惟性平會不僅對於前揭證人所述有利於原告之證詞置之不論,且無視原告於系爭課程中雖提及「A片」及「女生小褲褲」等言論,但有其一定之事實脈絡(即前述管制課堂秩序及講述過往藝術系學生修習裸體素描故事之經過),反將原告行為去脈絡化,將完整之事實過程簡化為「原告在課堂上頻繁使用『A片』、『女生小褲褲』之言詞」,而性平會所認定「原告請證人丙生於戶外教學課穿泳裝來當模特兒」之事實更與證人丙生前揭證述有所齟齬,已足認性平會未盡客觀義務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義務,且所為事實認定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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