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節出勤
專屬於勞工朋友的勞動節即將到來,每年5月1日勞動節為國定假日,當天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但是各行各業這麼多,如果是一般辦公室人員通常當天都會放假,那辦公室人員當天有出勤、或是服務業、排班人員當天薪水怎麼算呢,為什麼有些人當天會有加倍工資,有些人卻沒有,這些差異又是如何產生?
性質不同
至於出勤出勤當天的性質則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也就是每7日中要有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或是依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因為5月1日勞動節為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以當天有使勞工出勤者,應給予加倍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全時勞工當天出勤未滿8小時亦要1日工資,部分工時勞工出勤則是看出勤幾小時就給幾小時的加倍工資,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的話仍要算加班費。
例如:
- 小美為全時勞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5月1日出勤8小時,則小美的雇主應該另要給小美當日加倍工資1200元(計算方式150元×8小時)。
- 大壯為部分工時勞工,時薪176元,5月1日出勤5小時,則大壯的雇主應該要另給大壯當日加倍工資880元(計算方式176元×5小時)
至於排班制人員,事業單位通常是會使用變形工時,但在沒有調移國定假日的情形下,5月1日當日仍為勞動節即國定假日,則當天的工資算法可以直接參考上述的例子,
而如果是有調移的話則要留意5月1日的國定假日是跟哪一天調移,究竟其他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日,國定假日調移,必須要經勞工同意及確明調移日期,建議有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調移後出勤的工資算法如下:
- 調移後5月1日為平常工作日:則計算工資方式與平日並無不同,8小時內無加倍工資問題,超過8小時仍要計算平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 調移後5月1日為休息日:當天須以休息日出勤方式計算。仍以小美為例,5月1日(變為休息日)出勤8小時則則小美的雇主應該另要給小美當日休息日加班費1900元(計算方式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 調移後5月1日為例假日:如果當天變成例假,則雇主切記例假是不得使勞工出勤。
給付工資要注意
造成差異就是因為當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雇主、人資甚至是勞工要知道出勤當天的性質究竟是什麼,而勞工出勤所給付工資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 薪資條件: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薪資條件,是與勞工約定的是時薪或月薪,是否有其他屬於工資性質的獎金。
- 工作時間:工作時間通常是指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也就是上班時間,超過8小時的時間會計入延長工時。
- 加班費:如果勞工在5月1日需要出勤工作,則需要根據勞基法的規定要加倍發給工資,的計算,超過過8小時也要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 計薪期間:以計薪期間所取得的所有屬於工資項目來進行計算。
所以雇主、人資要留意出勤5月1日的性質究竟是平日工作日、國定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並依該日的性質去計算工資,排班制的勞工朋友同樣也是要確認班表上5月1日當天出勤的性質是什麼,才能知道雇主有沒有真的少給錢,此類常見的勞資爭議就是勞雇雙方對於當天性質認知不同,認為當天的工資少給,雇主、人資如要避免,記得要與勞工溝通確認當天出勤的性質,這樣才能減少勞資爭議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