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市某高中學生,因校方管教問題選擇輕生,之後其他學校也相繼傳出管教爭議,讓大家不禁好奇,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狀況,才讓青春生命如此輕易消逝?
此處無意檢討前述事件到底是誰的問題最大?又或者是誰該負責?經過公部門的對外新聞稿、媒體的部分引用及轉述文字,大眾所得知的事件面貌已經與真相距離太遠,去批判任何人已不具太大意義,這裡想討論的重點,是校園中發生管教過當、霸凌這類事件時,到底有沒有申訴管道?而這些申訴管道到底有沒有作用?
注意,「校園」包含的對象可不只是學生,還有教師、行政人員,很多在學校服務的人都清楚,現代教育體制中,受委屈的、被攻擊的、甚至被霸凌的,絕對不只有學生而已!
現行常規申訴管道
所謂「常規」申訴管道!就是不包括「召喚」無所不管的民意代表,很多時候,民意代表唯一的功能就是把事情鬧大,至於對解決事情有沒有幫助,那就見仁見智了!
1.學生申訴管道
由於學生在校園中屬於受管教之對象,且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故目前針對學生設置之申訴管道相對較為健全,受同學欺負可以向班導師反映,對任教教師不滿可以告知教務、學務、輔導主任等,甚至直接找到校長那兒去也不是問題,對學生而言,「不能越級申訴」這種騙社畜的玩意兒是不存在的,告遍校內都沒人理時,還有最大的靠山-家長!通常事情鬧到要家長出面的程度,大概都不會太好收拾了。
2.教師申訴管道
教師因在校園中處於主動位置,看似只會欺負人,絕對不會被欺負,所以申訴管道相對遭到漠視,其實,在校園事務越來越複雜,牽涉層面越來越多元,與學生、家長互動越來越密切的情況下,教師受到的委屈也與日俱增,現行制度下,教師的申訴管道不外乎各級教師會,或透過教務處、學務處等校內行政單位處理。
3.行政人員申訴管道
最為人所忽略,在校園中也相對弱勢的,則是學校少數的行政人員(非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這群人沒有類似教師會的組織,部分屬於公務人員者,雖可透過公務人員相關管道申訴,但多數公務人員都知道,這管道基本上只是聊備一格,除了不具任何解決事件功能,還很可能換來更黑暗的後果,而其他不屬於公務人員的約聘、約僱人員,則只能透過校內行政單位處理了。
當然,無論是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都可以透過開放式的部長信箱等方式,直接向學校上級主管單位,也就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或地方教育局申訴,但這種申訴方式的標準流程,就是上級單位受理後,再將申訴轉至校內,請學校調查處理,和校內申訴完全沒有兩樣,唯一的差別,就是處理完畢後,學校得向上級單位報告一聲。
喔,對了!向上級單位申訴必須具名,如果匿名是可以不受理的,因此許多學生或教職員都會擔心,具名申訴會替自己日後的校園生活帶來麻煩,而放棄此一申訴管道。有人會問,受理申訴的上級單位不是應該隱藏投訴者身分嗎?別傻了!請記得,在學校或公家機關是沒有秘密的!花多久時間得知投訴者身分,只是看校內行政主管有幾分本事跟人脈罷了!有些神通廣大的校長,一通電話就知道投訴者姓名啦!
從前面的介紹就可以知道,無論是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的申訴,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回到校內各行政單位來處理,嚴格說起來,這並沒有不對,學校裡的事,當然是學校裡的人最清楚,處理申訴自然也最適宜!
既然如此,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呢?當然有,要符合「由學校行政單位受理最適宜」之設定,必須先滿足下述兩個前提。
1.適任的行政主管
受理申訴之校內各行政單位,也就是兼任行政主管職的教師,必須明辨是非且熟悉相關規範!眾所皆知,在行政業務爆量,校長找主任都要用「跪求」的情況下,現在各校兼行政教師素質可說是稱差不齊,部分學校甚至可用「慘不忍睹」來形容,是否具備足夠能力應付申訴事件令人存疑。
2.申訴對象非屬行政團隊之一員
許多時候,尤其是教師及行政人員,申訴對象根本就是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委由其他行政處室來處理,恐難秉持公正無私之心,畢竟這些人都是同一位校長聘用的同一行政團隊呀!如此處理申訴頗有球員兼裁判的味道。
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時,也會有類似之疑慮,一般來說,和主管機關有較多接觸的都是校長或兼行政之教師,彼此也相對熟稔,若遇到被申訴對象正好就是這兩者時,要讓人相信教育主管機關之處置中立且適宜是非常困難的。
以被申訴人為校長來說好了,若有爭議調查及懲處需要,依據「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屬各校校長成績考核,應成立考績考核委員會,辦理初核事項。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機關長官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遴派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簡單說,就是整個裁判團由主管機關找,而校長是整個學校跟主管機關最麻吉的人,若你是申訴校長的人,你能平心靜氣接受裁判團給出的判決嗎?
此外,處理校園申訴事件還有一個常見的問題,就是華人社會「家醜不可外揚」之觀念!校長或學校行政團隊往往會打著「維護學校名譽」的大旗,在處理申訴時盡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若「化」的力道太強,不免會讓受委屈者有遭受打壓之惡感,進而使事件更加難以收拾。
由第三方組織受理申訴
要解決前面提到的爭議,成立第三方組織受理校園申訴並賦予調查權限應是一條可行之路,所謂第三方組織,即非隸屬於學校主管機關,或由非校內之專業人員組成(如教育相關系所大學教授或具備相關經驗之他校教師等),在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情況下,釐清並解決申訴事件的可能性才會最大,也更能讓雙方接受處理結果。
當然,在教育經費及人力資源不足情況下,退一步由學校人員及第三方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委員會受理申訴也是一種選擇,類似於目前處理性平案件之模式,但至少要讓第三方專業人員具足夠權限或超過一定組成比例,始有實質意義。
說到此處,又帶出另一個問題,目前各校在處理有關教師之爭議,以及後續做出懲處時,都是由教師相互選出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負責,但有非常多的申訴事件,考核委員因不具有明確的調查權限,與事發單位或班級又毫無交集,根本無法得知事件的完整發生過程和相關資訊,要他們去承擔處置的正確性無疑是強人所難!
隨著師生互動增加,學校教育觸及的層面越來越多元,師生間、教職員間、兼行政教師與一般教師間的爭議事件必會日漸增加,讓所有在校園中受委屈的人都能找到解方,絕對是當前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