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被保護」是許多仇師團體攻擊老師「師師相護」的武器,也是教師法因此被惡改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鮮少有人知道,有的性平案之所以處理不順利,不是因為「師師相護」,而是因為學校在處理過程中,程序不完備所致。
這篇報導「被控摸女學生胸部遭解聘 男老師提告勝訴可望復職」就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案例。
2015年,台中王姓教師由於被指控涉嫌性騷擾,學校做成解聘決定,但經過王師層層上訴,最後這個解聘決定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
原因是~~~調查小組的組成違法。
什麼意思呢?在此案判決書(108年度上字第1066號)指出該校所組成的調查小組,其成員全數外聘。違反當時的行為時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也許有人問,「……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並沒有說「不得」全部外聘啊。
判決書的解釋可不是這樣的。
裡面提到的重點:
1、從條文的文義中,無從得知調查小組成員可全部外聘的結果。
2、就立法意旨來說,外聘委員之主要目的係考量調查小組相關專業人力是否充足。
3、外聘委員可以對校內派出的調查員產生調和作用,避免調查結果出現相互袒護或利益糾結,以致造成偏頗。
所以,「……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應被解讀為不得全數外聘。由此可知,該校的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就變成組成違法。
這個案子還有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在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的性平法,已經改為:「……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
若以此來看,似乎該校的調查小組的組成是合法的。
針對這部份,判決書也指出,新法是否適用的關鍵在於調查報告的完成及學校性平會據以做成決議的時間點。由於學校性平會做成此案的解聘決定日期為106年5月1日,早於新法公布之前,因此不得溯及適用新法,使程序違法之原處分變成合法。
看完這份判決書,我不禁感嘆,雖然學校的教育人員皆為知識份子,但是,在法規的解讀方面十分薄弱。
以這個案子來說,忙了半天,結果因為調查小組的組成不合法而白忙一場。這當然不會是「師師相護」,學校承辦人員「學藝不精」卻是事實。
上述這個案件是偶發的特殊個案嗎?其實不是。
我自己在處理申訴案時,常看到這類狀況:有的是法條解讀錯誤,有的是蒐證亂七八糟,有的是沒什麼證據,就自己寫故事…等。
如果學校送出的案件是這種水準,被退件也只是剛好而已。
總之,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不應從惡修教師法下手,而是應該強化教育人員的法治觀念。教育人員的法治觀念夠紮實,不僅能讓孩子的法治教育更落實,老師也更能保護自身權益,學校則比較不會出現辛辛苦苦處理案件,最後被打回原點,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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