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婚姻關係其實早就到了盡頭,夫妻雙方都很明白這件事。但有很多其他現實層面的問題得考量,導致單方甚至是雙方繼續忍耐,延長這段痛苦的時光。不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經濟狀況問題、財產分配談不攏,也可能是不想讓孩子在這麼小就面臨家庭破碎。
但無奈人算不如天算,無論自己再怎麼努力容忍不離婚,也不能完全免於被對方離婚的可能。萬一婚姻關係因而破裂,接下來的日子似乎就難過了。不是不想離婚,而是離婚後怕生活更難過,這種情況究竟該怎麼辦?
掌握離婚的主導權來談判離婚,要求賠償金和贍養費!
雖然目前(2024年3月)現行法規上的贍養費條文形同虛設,但依然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約定贍養費的金額,以確保離婚後的生活不會陷入財務危機。大部分的人看到這裡都會覺得有些害怕,認為請人幫忙談離婚又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已經沒錢不敢離婚了,根本不奢望付費請人幫忙。
也許當下情況使人感到煎熬,但都已經被提離婚了,繼續處於被動狀態拖下去,甚至被丟給法院審理,只會讓自己陷於更不利的狀態。與其坐以待斃,倒不如主動出擊掌握離婚證據、與對方談離婚!
想協議離婚讓對方付贍養費,需要哪些離婚證據?
每個人的婚姻狀況不同,證據對另一半的殺傷力其實也沒有絕對的標準,還是得看對方性格來評估。如果是對方有外遇或家暴的情況,能以「不提告」來作為條件談判,但證據得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否則萬一真的走到提告一途,也難以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
建議有此打算的朋友可以透過本站Line諮詢來與專人聊聊,看證據有沒有足夠,或提出目前面臨到的困難,讓專業人士幫忙想辦法解決您目前的困頓。
強制離婚要怎麼聲請?符合什麼條件可以強制離婚?
民法上並沒有強制離婚相關規定,社會大眾口中的強制離婚指的可能是「打官司離婚」。因為普通的離婚程序必須夫妻雙方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打官司只要判決離婚即可,不用經過他方同意,可以說是效果非常絕對。
既然強制離婚就是裁判離婚,那其實可以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事由。如果認為自己的狀況與該條文規定不符合,還是可以準備其他證明婚姻難以維持下去的證據來訴請離婚。反之,自己若是被提告強制離婚的一方又不想離婚,也可以提出「能繼續維持婚姻」的證據來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