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技業掀起裁員潮,記憶體晶片大廠美光台灣分公司也未倖免,有台灣員工在社群平台上透露被無預警資遣,明明前1小時還在開會,突然就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交出識別證,10分鐘內走人。比起一般企業裁員多採「非自願離職」,要走一段較長程序,還要給預告工資,美光裁員10分鐘「領紅包簽名走人」與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與工資計算,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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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之計算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特殊情況
- 三年以上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三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預告期應以雇主通知勞工的隔日起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止。
➠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依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舉例而言
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
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30,000 元÷30)=20,000元;
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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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期間會產生所得。
謀職假薪資照給(屬於工資無疑)。
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或預告日數不足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屬性是工資嗎?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5日勞資2字第0980061382號函略以:
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或未足法定日數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或其不足日數之工資。
「預告期間之工資」性質與同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不盡相同,並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
✔財政部89年8月9日臺財稅字第831604301號函略以: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
就是免徵所得稅!
➠預告期間之工資給付期限呢?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均未有規範。
✔勞動部112年5月17日勞動關2字第1120009047號書函略以: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如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該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合先敘明。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有關旨揭疑義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期限,因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未有特別規定,即應依上開細則規定辦理。
小結
上揭函釋是契約終止就要結清。
可是依前勞委會及財政部函釋
「預告期間工資」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並具資遣費性質,似應比照資遣費之給付期限,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才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