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契約問題,台灣勞工或稽核員在面對台灣籍勞動契約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意旨:雙方認定的口頭契約,是成立的。
所以勞工要特別注意在面試過程中提及的權利以及項目,當然最好的情況下是有紙本/電子契約可以明確讓人確定是一個對雙方相對來說比較穩定的方式,不然至少勞工也應該可以透過員工守則來確定一些權益的細則。
員工守則:勞工人數超過30人→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所以契約就要先定義兩大種類
定期
臨時性:6個月內的非連續性工作
短期性:6個月內可預期範圍的工作
季節性:因原料原因所導致的工作性質
特定性:中央主管報備的特殊項目
不定期
大多我們被公司聘僱都為此種;特性是沒有一定週期;但定義上會以 連續工作90天且合約與合約間間距不超過30天。(注意:若約聘或派遣單位是符合定義,也為不定期)
終止契約 (勞基法12條)
特別注意,這邊指的是不通知另一方
思考邏輯-當雙方權益各自被受損的情況下,都可以向另外一方提起"終止契約"。
因此就可以提到如果勞工正常情況下退休應該注意甚麼了
首先注意退休的條件
共有3個狀態下可以退休
- 工作:25年/歲數:不限
- 工作:15年/歲數:55歲
- 工作:10年/歲數:60歲
(關鍵點請記得:工作年+歲數=70歲 即可符合條件)
雇主可強制退休的部分 (勞基法 54條)
- 65歲→要特別注意工作場所危險,且不得低於55歲
- 身心障礙導致不適任者
退休的勞動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5條)
所有費用的收支、保管、滯納金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另外要注意到雇主應在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進行
1.通知勞保局 2.辦理程序 3.停止提繳的作業
那究竟哪些人適用呢?
適用者: 本國籍勞工/與中華民國境內之人結婚者/配偶死亡具有居留權之人/因工作有居留權者
適用但需要自願提繳:從事勞動之雇主/自勞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之員工
*自提不能低於工資6%,且不計課稅
*私立學校提撥退休金者,不適用上述。
接下來勞工保險權益的部分,下章節就一併將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