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系列(1) -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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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如果有在關注財經新聞,想必都聽過董事會,搞不好有一天也有機會當上董事長,但公司董事被股東、債權人告上法院卻時有耳聞,原因在於股東選任董事時亦賦予其巨大的權力,上至代表公司簽訂合約,下至決定員工薪酬,故董事的公司治理一直是內行人關注的重點呢! 到底董事會實際運作方式為何?董事長又是怎麼選出來的呢?又有甚麼手段可以制衡董事的權力呢?

董事怎麼被選出來的?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董事不可以少於三人,但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設董事會。如果董事只有一人,那他/她就是董事長,不適用董事會的相關規定。如果只有兩個董事,則沒有董事會但是準用董事會的規定。
如果想要參選董事,需要先符合一些資格(請參閱公司法第30條,這邊就不贅述),如果資格符合,下一步就需要股東來提名啦。
1. 什麼時候提名呢?
公司在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就會公告囉!公司會公告受理提名的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受理的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而且受理期間不可以少於十天。
2. 誰可以提名呢?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用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但是要注意,提名人數不可以超過應選名額,而且要些清楚候選人的姓名和學經歷。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公司要選五位董事,但某位大股東提名六位,那就不行啦!
3. 怎麼知道提名有沒有成功?
只要在公司公告的受理時間提出、股東名簿停止變更時有超過百分之一的持股、提名的人數沒有超過應選人數、候選人的姓名學經歷都有說明清楚,公司通常就會受理,然後在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公告候選人名單。
提名完成後,就剩下在股東會當天,由股份過半數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選任董事。選上董事後,最少每三年要改選一次,而且報酬要明定在章程裡或是由股東會通過,至此董事會就算是成立囉。

董事選上後會被解任?

當上董事後,並不是就快快樂樂等到下次改選,中間還是有可能被解任的喔!以下幾個條件就是可能丟失董事寶座的原因:
1. 違反公司法第30條,就算選上了一樣也會被解任。
2. 股東會可以由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投票決定把董事隨時解任(根本是公司版的狼人殺),但相對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被解任的話,董事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
3. 股東會如果在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而且沒有說董事在任期屆滿才解任,那就視為提前解任。
4. 董事執行業務的時候,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或違反章程,情節重大,可是股東會卻沒有決定解任,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可以在股東會後三十天內,向法院請求裁判。
所以董事還是得處處注意,以免遭股東解任。

董事會怎麼決定事情?

每屆董事的第一次董事會,應該要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在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及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選任董事長,或是先選出至少三位常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彼此選出董事長。但董事如果是在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而且上屆董事可以做完任期,那就是在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而且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舉行。
如果第一次董事會出席的董事沒有達到選舉董事長或常務董事的最低出席人數怎麼辦?原本的召集人應該在十五日內繼續召開,而且通過門檻可以從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降低成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喔。
後續董事會開會時,最少在三天前要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且應該親自出席(視訊會議的話,視訊參加就算親自出席),除非章程中明定可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一位董事只能代理一位喔),或章程明定可以由全體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開會。
各位可能有聽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董事會普通決議就是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則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如果法律沒有特別明訂(如前面提到的選任董事長),董事會通常都是普通決議。要注意的是,如果表決的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且可能有害公司利益,不可以加入表決,也不可以請別人代理行使表決權,也不算入已出席的表決權數。

董事有甚麼責任?

董事們在決定公司業務方向時,並不是想決定什麼就決定什麼,以下就列舉幾項規範和應有之行為:
1. 董事會在執行業務的時候,應該要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所以如果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持有公司股份連續一年以上之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而且如果使公司受到損害,參與決議的董事,除非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明,他/她已經表示過異議,否則對公司負賠償的責任。
2. 董事如果自己或是幫其他人做類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利益衝突,需要在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而且這個許可要有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的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3. 公司虧損如果到達實收資本額的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如果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結論

經過以上說明,要成為董事其實並不容易,而身為董事,也需要戰戰兢兢,遵循善良管理人義務和職業道德!本篇截錄公司法中較常出現的規範向大家介紹,更多細節的規範,建議規劃和執行董事相關事項時,先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的意見,以免延伸諸多問題。
下一篇文章我們會告訴大家另一個和董事並駕齊驅的人物 – 監察人,之後也會陸續說明股東會、特別股、員工認股等等公司治理議題,也會將公開發行公司特別獨立出來寫文章,與非公開發行公司比較說明,千萬不要錯過喔!
註:本文依照公司法規範,針對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說明,同時本文中的規範是依據民國110年12月29日修訂的公司法版本,請自行注意後續修法內容,誠瑞會計師事務所不負擔更新法規及援引本文衍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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