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談了加班費、補休、勞資爭議,這麼多麻煩的規定,其實如果一開始就協調好,就可以大大避免勞資爭議,而協調就從勞資會議開始!
勞資會議是什麼
依據勞基法規定,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aka分公司、子公司都算),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而且至少每三個月要招開一次勞資會議。既然是勞資會議,顧名思義就是雙方都需要推派代表參加會議,而雙方代表的資格也有一些限制,列舉幾點如下。
-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簡而言之就是最少一邊要派出兩個人,最多就是一邊十五個人。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白話講就是,勞方要用選舉推派自己的代表,資方則是老闆直接指派。
-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這條是重點,不是自己選完就沒事,要記得將名單送給主管機關。
-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就是說可以一直當,當到被換掉為止。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所以雖然主管也是受雇員工,但在勞資會議上,不能算是勞方代表。
其他還有性別、年齡等各種規範,務求選出能代表大多數勞方心聲的代表,為勞方在會議中發聲並爭取應有之福利。
不開會議會怎樣
想必蠻多人應該不知道公司有勞資會議吧?的確很多公司真的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為什麼呢?因為依照現行法規,就算沒有召開也沒有任何罰則!勞資會議相關法條由勞基法授權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範,但實施辦法裡,完全沒有提到如果不召開勞資會議會有罰則的相關規定。所以老闆們就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當然不是,依照勞基法規定,某些情況都應該要透過勞資會議決定,如果沒有的話,可是會被檢舉然後處以行政罰鍰的喔!以下舉例四種比較常見,需要經過勞資會議的調整項目:
- 變形工時
- 要求勞工加班
- 提高加班時數上限
- 縮短輪班休息時間
其他還有像是女性夜間出勤、勞工值日(夜)班、替代工會行使職權等等。就因為勞資會議可以決定許多事情,而且一旦進到勞資爭議需要調解、仲裁的時候,更是可以作為證明,所以這時候,勞資會議紀錄就很重要,一定要詳實記錄這是第幾屆第幾次的會議、日期、地點(視訊也可以)、出席(列席)人員、各項議案與決議、主席以及記錄人員簽名等等,確保雙方權益。
結論
雖然勞資會議看起來有點麻煩,需要透過選舉勞方代表並定期召開會議,而且通常資方代表也很難指派,再加上本身並沒有罰則,很多企業主都能閃就閃。
但是基於勞資雙方的互信,以及某些事項依照程序仍然需要經過勞資會議決議,還是鼓勵企業主應主動推動勞資會議,促進勞資雙方溝通,可事先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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