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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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囉唆,先看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是法條內容,內容重點在於如果你的公司員工數來到30人(含老闆自己,工讀生也算),你就一定要訂定性騷擾防治辦法並且公開揭示,第二項則是重點中的重點,就是如果你知道職場內發生性騷擾案件,就要採取「立即且有效」的措施。

這幾天因為民進黨內發生性騷擾案件(其實各政黨都有,或者說,我很想知道有哪個團體裡沒有),各種討論全都出爐,但實際上這是早有法律規定的項目,依法處理就可以了,之所以大家吵來吵去,原因就出在「因為過去根本沒人認真執行」,尤其像國民黨裡面根本直接發生性侵案件的,卻都被當沒事,而民眾黨高虹安的助理也發生性騷擾案件,結果高虹安吃案還高票當選勒!

政治問題先不管,畢竟這跟選民人格有關,什麼人就選出什麼貨色來。

我們論法就好。

這法條最大重點其實是第二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簡單說,當你知道你管的場域發生了「員工被性騷擾」的案件(員工騷擾外人不算請注意),不管是當事人告知還是他人告知,或者是你自己看到,請先抓住一個重點,真的要注意,就是「不要懷疑,先處理再說」。

是的,這個原則請先抓住,當然,我知道通常聽到這類消息,我們可能會反射性的問說「真的嗎?」是的,這是人之常情,你會這樣問絕對沒問題,但如果你不去調查,怎麼會知道是不是真的?

簡單說,法令要求雇主要負責去查是不是真的,所以你不要問當事人「真的嗎」就算了,這是找死,你該做的是去求證。

簡單說,這條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當你「懷疑」,請去查,這是你的責任,而且如果你沒去查,罰單30萬,對,你沒看錯,這條罰單是30萬起跳,而且是屬於主管機關沒有裁量權的罰則,所以不能說因為你初犯就罰個兩萬意思一下,沒有,就是30萬。

所以,當雇主的人自己要記住,只要有員工向你提出,你要「立即」啟動調查,而且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外人那還比較好辦,反正是外人,但若是同公司的員工,所謂「有效」的措施,大概就是辦公場所區隔、上班時間錯開之類有的沒的,當然有些小單位的確很難辦到完全隔開,那你身為主管或老闆就要出面提醒行為人「你有在看」。

強調一點,我們當然是「無罪推定」,但這並不妨礙我們進行預防性措施,也因此雇主不需要對於嫌疑人採取什麼直接的懲誡措施(除非你已經確定),但先隔開雙方絕對是「雇主自保」的好方法(對,我在這邊講白了,請優先保護你自己)。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管的範圍是職場,這不是推卸責任,而是只要發生在職場裡面,就是老闆的責任,而發生在職場之外,就直接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適用的法律不同。

而當你採取立即且有效的措施之後,再來就是啟動調查,確認案件真假,這樣才算有盡到雇主義務。

另外有一點,而且非常重要,就是向受害者詢問「要不要報警」,請注意,這一點絕對是「提供援助」中的重點,最好有錄音或書面證據,要確認須不需要協助報警,不然你事後很可能被說吃案。

如果當事人說要報警,請「立即派員陪同報警」,對,這一點絕對不要省略,一定要執行,只要你做了,之後才不會燒到你身上。

如果當事人說不要報警,則最好留下證據,因為真有那種先說不需要但事後說雇主不幫忙的例子,總之請主動詢問、留下證據。

我上面說的都是雇主的部份,總之要記住只要發生案件,絕對要馬上進行處置,這樣才能提供受害者有意義的協助,同時也保護你自己,因為事後調查,我先說,很多案件其實你真的不好判斷,往往沒什麼證據,或有很明顯的認知差距,你也不知道誰說的是實話,我不是說受害者不需要協助,而是的確有狹怨報復的例子,還還有很多說不定只是誤會的案件(例如到底是海報卷碰觸臀部還是性器官碰觸,在只有發生一次的情況下,加上倉庫空間很小,你要人家怎麼判斷?實際上委員會最後的結論也是無法判斷)。

我願意相信當事人的「感覺」很真實,但感覺真實與事件事實完全是兩回事,但至少雇主應該盡到保護員工責任,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此民進黨反應太慢是該被罵,但至少有設法補救。

至於國民黨或民眾黨那種根本是包庇犯罪,你們自己去死一死吧!

對了,還有那種當事人找你說之後,卻又說不想鬧大的,這種更要留下證據,表示這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我能理解有些人在恐懼中會害怕事情公開,也尊重你的選擇,但如果你事後反悔,至少不該牽拖給雇主,請自己負自己的責任,這不是推卸責任,而是釐清責任歸屬。你當然可以過一陣子沉澱之後再開始追究,而且雇主當然依樣要提供協助,但如果雇主事前不知情,或者因為你說不要鬧大而終止調查,那就不能說雇主「之前」有錯。

這些都是我們實際遇到過的問題,我要先說,性騷擾案件很多時候的確很難查明,也因此當事人或許真的討不到公道,對於這種狀況,我也只能說我很遺憾,但實際上大多數人在聽過解釋之後都能理解這種難處,但若因此要說「你說是就是」,要人家有罪推定,算了吧!這樣做只會讓法治基礎整個被摧毀,再也沒人信任,而且讓雇主更不願意提供協助,沒半點好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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