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囉!你注意到了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前一陣子的Metoo事件延燒,立法院會7/31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加上之前已修法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次因為社會事件來立即修法,通盤檢討,打造性平友善環境,本次將介紹性別平等法的修法究竟修了什麼。

此次修法重點懶人包

  1. 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 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3. 增訂權勢性騷擾
  4.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5.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6. 處罰性騷擾之負責人
  7. 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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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概覽

以下將以修法重點為分類,看這次修法到底修了什麼規定。

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

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修正條文第1條)

增訂權勢性騷擾

  • 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2條)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 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13條)
  • 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 明定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34條)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 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修正條文第5條)
  • 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處罰性騷擾之負責人

  • 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 配合修正,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

 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 增訂軍、公、教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3)
  •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修正條文第37條)

結論

這次修法明顯將雇主的責任向上提升不少,要求雇主必須要善盡友善職場的義務與責任,且為了保護被害人及補強漏未規定部分,也新增權勢性性騷擾並針對如果是最高負責人有加重處罰及保護被害人的一些方式及提供法律諮詢等相關保護措施的規定。現階段性平部分在下半年也成為重點勞檢對象,身為雇主可千萬要留意。

因為這次修法的條文眾多,並不是每個條文都於公布後施行,例如修正之第5條第2項至第4項、第12條第3項、 第5項至第8項、第13條、第13條之1、第32條之1至第32條之3、第34條、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自113年3月8 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則於自公布日施行

對於有興趣看修正條文對照的朋友,可以至行政院網站查詢


更新:修法已於今年8/16公布了,除第5條第2項至第4項、第12條第3項、 第5項至第8項、第13條、第13條之1、第32條之1至第32條之3、第34條、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自113年3月8 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於8/18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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