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只是小房客,沒錢請律師,但想把押金要回來,我還能怎辦?」
今年(112年)2月以後,你可以去地方政府的消保單位大喊「消保官,救救我!!!!」
我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於今年2月8日施行上路,修法前,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過去條文部分是將「 #有無消費關係」做區別對待,也就是說,若無消費關係,就不能找消保官這條大腿求助。
但112年2月8日修正上路的條文有所不同,現在第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既然法規已經明訂「視為」有消費關係,那就一定可以 #找消保官 幫忙調解糾紛啦!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 #租賃住宅 的定義為「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所以小夥伴要注意,如果你租房子的用途 #不是拿來居住 ,就不能適用這個法律了喔!
#那些與房東的五四三 我們下次見
#矮袋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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