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很討厭的人,但礙於法律規定,我們無法隨便辱罵或動手,因為這很有可能害我們自己被告,失去了教訓的意義。當然還是有一些人不惜自己被判刑也還是要傷害對方(尤其是本來就背負許多案件的人);但對於普通人而言,被告是相當麻煩的,不但要三不五時請假跑法院,還得每天懸著一顆心,判決出爐後還可能被判刑又要賠錢,即使成功出氣也沒太多意義了。
可見最安全的報仇方式,還是交給法律來制裁。但有些人就只是單純很討厭而已,並沒有犯罪或違規,那這種人還有機會提告嗎?還是說要故意拼命激怒對方讓對方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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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覺得,就算告不贏也沒關係,只要給對方製造困擾害對方一直跑法院就好,甚至還做功課知道提告民事訴訟或稍微有點關聯的罪就不會有誣告問題。
還請不要這麼異想天開!法院其實也考慮過有人會故意找漏洞。濫用司法來公報私仇的問題。如果是想提告別人,大多數的案件都必須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提告,其實這也有道理,畢竟當地民情文化也只有當地的法官、檢察官最了解,要是被告真的有罪、有財產要強制執行,讓當地的司法人員來處理也比較方便。
所以假如您住在台北,想告一個高雄的人,您就必須親自往高雄跑,嫌麻煩的話有些民事案件可以委任律師出庭,但如果覺得只是想給對方增加困擾,請律師不太值得,建議您還是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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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的危機意識很強,大部分的人新聞看多都知道罵人是不太正確的,更不用說揚言恐嚇或動手打人。有時候在對方掉入陷阱前,自己就先被反告強制罪或遭認定騷擾了。
雖然自己製造犯法的機會讓對方上鉤這方法聽起來很聰明,但其實是個相當沒意義的舉動,還會顯得自己幼稚。就算對方真的因此被告,到了地檢署或法院時,檢察官和法官也會看情況來決定是否要起訴或判刑,結果常常不如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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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討厭的人本身就是個頭痛人物,您可以先蒐證,並諮詢律師討論是否可以提告民事訴訟,以及應該要求多少賠償金。也可以讓律師為您撰寫律師函來警告對方,要求對方適可而止以免觸法。
甚至您也可以直接購買法律顧問證書,讓證書來保護自己。法律顧問證書非常好用,不管是貼在家門口或是自己的社群上,都能夠有效做到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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