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五月,當診所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無論是以部頒費用率申報,或以帳載核實數申報,只要診所存在合夥投資狀況的話,都須同時申報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合夥比例...等資訊;並將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依合夥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各合夥人再將所分得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連同其他所得來源,一併申報綜所稅。
而當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若申報年度有合夥狀態改變,如:獨資變合夥、合夥人數與比例增減...等,都須在申報時,一併將合夥合約檢附給稅務機關,以供查核。而診所的合夥合約中,至少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包含:
1.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執業證照號碼、聯繫方式
2.合夥人的出資資訊,包含: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3.合夥人的共同約定,包含:診所名稱、薪資、權利義務、代表人
4.合夥人的進退約定,包含:退出合夥、轉讓出資比例、增加合夥
5.其他
然而,實務上,假若診所並未有合夥事實,卻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以虛假的合約,分散實際受益人的所得的話,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常見的查核方式,包含:
一、確認合夥出資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出資金流或出資財產的證明
二、確認盈餘配發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依合夥比例分配的金流證明
三、確認合夥事實的真實性:合夥合約內是否有不均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如:實際受益人的登記資產,是否與其申報所得失衡...等
是故,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但實際上的獲益,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也無法應對實質的稽徵查核。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