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希望每天可以健康上下班,但有時狀況就是來得突然,讓人一下子無法工作。只是小病那倒還好,萬一是需要長期治療的職業災害,或女性勞工朋友們因懷孕、生產而不得不休的假期,多少會給公司帶來人事壓力。比較勢力的老闆會認為這樣的員工因長期請假不但沒給公司帶來效益,還要支付薪資,就是個「賠錢」的存在,知道直接開除不合規定,還會想方設法讓員工走人。這篇文章會帶網友們了解勞基法上懷孕、職業災害的開除規定,即便無法改變雇主開除的決定,也知道該用什麼條文來檢舉惡劣公司、替自己出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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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有些雇主因為女生可能會懷孕、生小孩,擔心在休產假的時候會耽誤到工作,不太喜歡錄用女員工,但礙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那些不懂得體諒懷孕生產辛勞的老闆們只能硬著頭皮用自己最討厭的「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生孩子」的女性職員,到懷孕無法工作時才用各種藉口開除。
這樣的老闆不但缺德、沒同理心,還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無論是生產還是不幸在懷孕三個月後流產,都應該准許放假且照發全額工資,就連任職不到六個月的女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半的薪水。倘若老闆違反規定,可依照同法第78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遇到這種惡劣雇主的女性朋友,一定要記得勇於跳出來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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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工作犧牲了身體健康甚至是性命,雇主必須依照員工狀況來給予相對應的工資。就算是無法康復的傷害、死亡,也要給到40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幸身亡由繼承人代領)。雖然現在中央單位已經積極提倡職場安全,但我們依舊無法完全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大家這麼辛苦工作賺錢都是為了能讓自己跟家人過上好日子,縱然不幸在好日子來臨前遇上了無法挽回的悲劇,也該讓應得到的補償拿到手,別讓這段時間的犧牲都白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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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如果雇主因為員工懷孕生產或職業災害而開除,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但如果是因為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公司倒閉等)沒辦法繼續錄用人,被開除就不能當作是老闆違反勞基法規定了。雖然在無法工作的這段期間內被解雇很讓人不愉快,但老闆也不是自願讓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所以如果是遇到這類狀況而不幸被開除,也不要太為難老闆,這真的是萬不得已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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