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工時 勞動權益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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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工時有3保1金

勞保、就保及災保與提撥勞工退休金。

休假權利一樣有,只是部份比例給。


特休假計算

  1. 部分工時人員,自受僱日起計算年資,滿一定年資即有特別休假,並依照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的比例換算。
  2. 依勞動部所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3.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舉例

一時薪人員其年資滿1年,1年間排班1044小時(不含加班),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為52週*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故該勞工應享有之特休時數有28小時。(1044/2088*7(天)*8(小時)=2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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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1. 依據每週平均工作時數來換算。
  2. 例如公司全職人員每週工作 40 小時,部份工時人員平均每週工時只有 20 小時,婚、喪、事、病假天數就是全職人員的一半。

產假、生理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不依比例計算,比照全職人員的天數來核給。


資遣費計算

  1. 部分工時勞工,不論係適用勞退新制或舊制,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 遇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不能因解雇部分工時勞工而誤認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3. 部分工時勞工資遣費計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4. 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應按工作時間比例分別計算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平均工資:

  • 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6條

  •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但勞工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前條,或其雇主依第八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以不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發給離職金,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但已依其他法令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與者,不在此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 三、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 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職業災害勞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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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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