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五: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雇主要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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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也就是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者,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但許多雇主誤以為該規定僅針對全時勞工者,至於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若休息日加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勞動部對此說明如下。


二、勞動部: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有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

三、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一位打工族的勞工,與雇主約定時薪為180元每週出勤6天每日工作3小時,一週工作時數為30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並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之上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倘該勞工於第6天休息日工作時,雇主即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加給勞工當日工資。

故雇主即應給付該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為780元。

(計算式:180*4/3*2+180*5/3*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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