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空白刑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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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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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轉讓大麻受有罪判決,然其上訴主張「原判決未於理由內說明如何認定上訴人轉讓大麻時明知其為禁藥」。其主張是否有理?


二、學說見解

學說上有「禁止錯誤說」及「構成要件錯誤說」二見解。

(一)禁止錯誤說

本說認為,故意的認知內容僅及於行為客體是否認識,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捕殺保育類動物,此時若A捕殺穿山甲,則其故意之認知內容僅在於「生物學上的同一性」,即「是否為穿山甲」,而不包括穿山甲名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法律屬性。行為人若對後者發生錯誤,即屬欠缺不法意識的問題,應透過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來處理。

(二)構成要件錯誤說

依照本說,當行為人對於空白要素填補規範的存在或內容發生錯誤時,即屬刑法外的法律錯誤,應排除故意。


三、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判決認為:「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係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大麻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而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禁藥,同時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轉讓大麻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者,應依轉讓禁藥罪論處,行為人苟已知所轉讓之客體為大麻,即應認其有轉讓禁藥之故意,縱不知大麻業經公告禁止使用而為禁藥,僅屬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其故意之行為責任不生影響。」



實務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20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

學說意見可參照:王皇玉,刑法總則,修訂七版,頁245-246; 蔡勝偉,不知所「錯」──關於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的錯誤,月旦法學教室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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