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名剛考上的大學生,在新生活動上,學長給他一包毒品說給他助興,A原本想拒絕,但是看在美麗的學姊也鼓勵他使用的情況下,於是嘗試食用,但食用完畢後心生後悔,每天都擔心自己會被逮捕入獄。A食用毒品,有什麼刑事責任呢?如果A被查獲,該怎麼辦呢?
為了鼓勵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我國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是希望以患者身分看待,鼓勵其戒除毒癮,但考量毒品有危害他人的可能性,所以在特定情況下才會施以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1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者具有刑事責任;施用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者,雖不具刑事責任,但仍會被處以罰鍰,以及有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的行政責任。
但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也非一定會受到刑罰,在「初犯」或是「三年後再犯」的情形,又有「保安處分」的優先適用,所謂保安處分是指刑罰以外教育、矯治犯罪行為人的措施。
為了鼓勵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如果是初犯,檢察官應先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如果是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檢察官也應先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雖然「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屬於保案處分而非刑罰,但也會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施用毒品者必須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實際上與在監獄的人犯無異。
如果不想要進勒戒所,想要保有人身自由,就是必須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向檢察官聲請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通常的條件就是自費去醫院「戒癮治療」。
施用毒品,雖然不一定有刑事責任,但仍有可能會被剝奪人身自由。
提醒!
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不一定會開庭,等收到法院「觀察勒戒」裁定時已難以拯救,所以要爭取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務必要盡快處理,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