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在《阿堂鹹粥父子移轉商標不行嗎?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是什麼?》這篇文章已經聊過一則鹹粥小吃店相關的法律新聞,今天一樣從鹹粥出發,再談一則阿伯為了吃鹹粥竟然發生了職災的故事。(忍不住想,台南真的是鹹粥愛好者的天堂呢⋯⋯)
綜合依據TVBS新聞報導及本件訴訟判決記載:
A伯伯值完大夜班下班後,原本應該是要從台南市永康區的鹽和街往鐵支路後到砲校左轉回家,可是他在砲校卻起意右轉至兵仔市喝鹹粥,結果不幸發生車禍。
A伯伯認為此屬於職業傷害,申請職災給付,卻被勞保局認為他有繞路5分鐘,「右轉至兵仔市」這一段路程不是合理通勤路線,所以不屬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規定可以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從而駁回A伯伯之申請。
陳伯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南地方法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右轉至兵仔市」這一段路程屬於合理通勤路線,並指出「吃鹹粥」這件事是台南長輩日常生活的小確幸,所以陳伯伯通勤回家路上遭遇車禍,屬於職業傷害。
而在台南地院的判決中,有兩段非常經典的內容:「本件原告現年O歲,而食、衣、住、行等需求,皆屬民生必需,且民以食為天,食用三餐乃人民之天職及生活所需,況對於一位長年住台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七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被告執意認原告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以及「依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一般人多花4-5分鐘去吃台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應屬合理之行為」。
*新聞報導《回家途中吃鹹粥職災不賠? 老翁女婿花三年找地圖翻案|TVBS新聞》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MkvU_b-xYs
上述判決內容是一則非常接地氣的個案判斷,我必須說,在台南,長輩甚至年輕人有時候吃早餐真的就是去吃鹹粥、牛肉湯、碗粿,不是去美芝城、美而美,所以台南地院這樣寫,是還滿符合實際會有的狀況。
但是,在前面事實經過的段落,我也提到「A伯伯原本應該是要從台南市永康區的鹽和街往鐵支路後到砲校左轉回家,可是他在砲校卻起意右轉至兵仔市喝鹹粥」、「多繞5分鐘」等資訊,要說起來,似乎還真的不太順路,所以勞保局原本認為有繞路而不願受理申請,於法於理,我是可以理解的。反而是實務上會作出像台南地院這樣見解的行政機關、法院,說不定還是少數呢!
不過個案本來就可以有個案的認定,總結來說,本件保障了勞工也是很棒的結果哦!
實務上現在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合理通勤路線,大多透過Google Maps設定路線去判斷,勞工的「就業場所」和「日常居住處所」兩個點之間,可能會有ABC等多個路線,只要是跟這些路線不要差太多的通勤路線、通勤時間,通常會被行政機關、法院認定是合理的路徑,如果勞工發生車禍,就會落入職業傷害的範疇。
但如果勞工明顯超出上下班所需耗費的合理通勤時間,或偏離合理通勤路徑而明顯繞道,個案上就容易被判斷不算是合理通勤路線。
當然,仍可能有些例外,像是如果上下班期間是為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情而繞路(例如:接送小孩、配偶,或購買早餐、晚餐等),個案上還是會綜合考量合理性的,合理者,還是有機會屬於合理通勤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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