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土計畫法的管制來杜絕苗栗大埔案的再發生

2023/12/0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問題

老王在鄉下特定農業區還有一農地,是區域計畫法下的農地,老張擔心會否像苗栗大埔案被政府徵收並拆除,又急忙跑來問律師,在全國土地納入國土計畫法管制後,農地能否免於被徵收的命運?

 

解析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

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因此,未來全國土地依據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後,因為不能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當然只允許在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的都市計畫區尋找土地辦理都市計畫,不能在其他功能分區中(例如農業發展地區)以都市計畫進行開發。相關管制架構看這裡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鄉村區的農地還可以蓋房子嗎?

 

唯有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國土計畫才能變更功能分區

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故僅能以通盤檢討或在法定原因下的適時檢討辦理國土計畫的變更,並進而變動國土功能分區,其餘一概不准變更。

 

過往將非都市用地變更為都市用地再進行徵收

在現行區域計畫法仍適用下,過去機關常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至12條的規定及「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將非都市用地(如特定農業區農地)變更為都市用地,例如苗栗大埔案就是苗栗縣政府以新訂「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案」,並進而進行區段徵收,導致衍生類似張藥房事件,引起軒然大波。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對行政機關提起公民訴訟

國土計畫法通過後,在第34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原告。」也就是說將來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人的申請違反法令,而主管機關卻消極不執行,例如在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申請開設洗車場,縣(市)主管機關竟然准許,導致汙水排放至鄰地,或縣(市)主管機關不予裁罰,經告知仍不執行時,人民及公益團體可以以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勝訴時,還可以命機關賠償律師費等,擴大了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及參與維護國土資源的制度。

 

本例中老張的特定農業區在全面管制後,將列入農業發展區第1類,若無經過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而變更者,政府將不得再辦理國土分區的變更,就更不可能進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再進而以區段徵收的方法強制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所以老張可以不用擔心遭遇張藥房相同的處境,真遇到時,老張也可以事先陳述意見或提起公民訴訟。

 

結論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甚至土地所有權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區域計畫法時代動輒以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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