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規劃財產先為贈與時,小心選錯贈與標的,會多繳贈與稅

長輩規劃財產先為贈與時,小心選錯贈與標的,會多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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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陳111年1月1日繼承了配偶過世納稅後的遺產現金500萬,自己名下則有股票價值400萬,老陳認為自己年歲不多,於111年2月1日將現金500萬贈與兒子小陳,並由帳戶將該500萬匯給小陳,並且扣除111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申報繳納贈與稅25萬6千元,不料老陳於113年3月1日過世,小陳認為這25萬6千元的贈與稅額應該可以扣抵或退還,是否有理?


解析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案例中老陳在過世前將這500萬贈與兒子小陳,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遵期繳納贈與稅。但問題在於老陳繼承配偶納稅財產的5年內又死亡,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就是說老陳的這500萬不計入老陳的遺產總額中,因此兒子小陳不須將500萬元列入申報遺產。

 

年老贈與財產時,應優先選擇非繳納遺產稅取得的財產

本例老陳在111年繼承配偶遺產現金500萬,且老陳在113年3月1日死亡,這500萬依法本來屬於不計入老陳應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兒子小陳在申報時應將這500萬納入申報書中的「不計入遺產總額」,當然也不用就這部分計算及繳納遺產稅,但老陳當初已經繳納的贈與稅25萬6千元可以退嗎?因為贈與稅及遺產稅都是在規範財產轉移的稅負,差別僅在於是生前處分或是過世後辦理,短期內沒有重複課徵之理由,若當初老陳贈與的財產標的是自己的股票,就不會發生上述500萬現金既作為老陳配偶的遺產繳納一次遺產稅後,又做為老陳贈與小陳的財產並繳納贈與稅。更不幸的是目前稅捐實務上對於這種情況似乎並無可以申請退還贈與稅或扣抵贈與稅額的規定。

 

結論

長輩就財產預為規劃時,如長輩在五年內甚至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有繼承取得的財產者,應注意此等財產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少繳遺產稅,但如果生前贈與移轉此等財產標的,繳納的贈與稅是無法退回的(至於另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財產規定時,適用情形又不大相同),千萬不要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過世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後扣抵已繳納的贈與稅,與第16條繼承自他人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互相搞混多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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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之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之金額,因有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故113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增加,申報遺產稅時,記得援用新的額度,以免溢繳遺產稅喔。
隱匿遺囑跟隱匿遺產在法律上的失權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有妨礙遺囑執行時將喪失繼承的權利,而後者情節重大時還是可以繼承,僅是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不能主張在遺產價值內負清償責任,縱使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繼承人還是要負責清償。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不影響土地所有人既有合法權益,但地主使用時還是必須符合其他法令原本的規定,例如符合建築法或農舍興建法令,至於未能符合國土計畫法的使用,只能維持現況使用,不能再增建、改建、重建,否則會有比以前更重的罰鍰及斷水、斷電、命拆除等措施,以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唯有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國土計畫才能變更功能分區,甚至土地所有權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因此區域計畫法時代動輒以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全國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一,就是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區域計畫法時代合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原則上將繼續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作為住宅、辦公處所之土地使用。
契約(生前)信託或遺囑(死後)信託,都必須表明信託的目的,以免信託行為嗣後遭法院認定與信託目的不合並被法院判決撤銷;且被繼承人所安排的信託行為有無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法院也是以信託目的作個案具體的認定,有意以信託將資產做安排者,務必注意明確信託目的,以免淪為信託無效的結果,失去設立信託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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