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規劃財產先為贈與時,小心選錯贈與標的,會多繳贈與稅

2023/12/2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問題

老陳111年1月1日繼承了配偶過世納稅後的遺產現金500萬,自己名下則有股票價值400萬,老陳認為自己年歲不多,於111年2月1日將現金500萬贈與兒子小陳,並由帳戶將該500萬匯給小陳,並且扣除111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申報繳納贈與稅25萬6千元,不料老陳於113年3月1日過世,小陳認為這25萬6千元的贈與稅額應該可以扣抵或退還,是否有理?


解析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案例中老陳在過世前將這500萬贈與兒子小陳,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遵期繳納贈與稅。但問題在於老陳繼承配偶納稅財產的5年內又死亡,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就是說老陳的這500萬不計入老陳的遺產總額中,因此兒子小陳不須將500萬元列入申報遺產。

 

年老贈與財產時,應優先選擇非繳納遺產稅取得的財產

本例老陳在111年繼承配偶遺產現金500萬,且老陳在113年3月1日死亡,這500萬依法本來屬於不計入老陳應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兒子小陳在申報時應將這500萬納入申報書中的「不計入遺產總額」,當然也不用就這部分計算及繳納遺產稅,但老陳當初已經繳納的贈與稅25萬6千元可以退嗎?因為贈與稅及遺產稅都是在規範財產轉移的稅負,差別僅在於是生前處分或是過世後辦理,短期內沒有重複課徵之理由,若當初老陳贈與的財產標的是自己的股票,就不會發生上述500萬現金既作為老陳配偶的遺產繳納一次遺產稅後,又做為老陳贈與小陳的財產並繳納贈與稅。更不幸的是目前稅捐實務上對於這種情況似乎並無可以申請退還贈與稅或扣抵贈與稅額的規定。

 

結論

長輩就財產預為規劃時,如長輩在五年內甚至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有繼承取得的財產者,應注意此等財產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少繳遺產稅,但如果生前贈與移轉此等財產標的,繳納的贈與稅是無法退回的(至於另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財產規定時,適用情形又不大相同),千萬不要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過世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後扣抵已繳納的贈與稅,與第16條繼承自他人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互相搞混多繳贈與稅。

粘毅群律師
粘毅群律師
現職律師(20年以上),不動產經紀人、專門職業保險代理人、大陸律師考試及格,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仲裁協會仲裁人。一般法律爭議、契約審閱,特別專精遺囑、繼承、遺產分割、都更危老權益分配及紛爭處理、保險及信託節稅、遺產規劃,辦理臺灣有史以來最大遺產分割案。預約諮詢電話02-2382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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