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3)

下一步,討論一下能量的管制,著火源/危險物/乾燥設備/乙炔 等等

著火源的控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0條)

雇主對於高煙囟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均應裝 設適當 避雷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2. 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接地、使用除電劑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1. 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2. 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3. 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4. 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
  5. 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6. 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危險物之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2. 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 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3. 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 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 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 他類似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1條)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 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硝化物/其實就是炸彈)
  2. 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 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鎂/鉀 聽起來是固體的東西)
  3. 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過氧化/氧化物等)
  4. 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汽油等等)
  5. 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5-1條)

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氣體設備應具有氣密之構造及防止氣體洩漏之必要設施,並設置氣體洩漏檢 知警報系統
  2. 氣體容器之閥門應具有限制最大流率之流率限制孔
  3. 氣體應儲存於室外安全處所,如必須於室內儲存者,應置於有效通風換氣之 處所,使用時應置於氣瓶櫃內
  4. 未使用之氣體容器與供氣中之容器,應分隔放置
  5. 提供必要之個人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6. 避免使勞工單獨操作
  7. 設置火災時,提供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
  8. 保持逃生路線暢通

滅火器的選擇

普通火災- 包含水都是一個好選擇,通通適用

汽油類火災- 水以外可以使用

食用油火災- 水以外可以使用

電器火災-液體類的以外

金屬火災-金屬專用


下章繼續探討其他可能在工作場合發生的危險,進行相關應該注意與探討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