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蹟發生,天律明訂必須上上福報

2024/02/05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摘錄於鸞書拱衡雜誌300期6頁)

書名:補敘現世報律例                   文昌帝君主著

                             勇筆奉旨扶鸞

文昌帝君 降                    106.10.28

奇蹟

  眾生在日常中,遇到人力所難抗禦,或在幾近絕望之時,心中所希冀之機會,即是奇蹟。因而完全不能,而扭轉為可以,是為奇蹟。然則芸芸眾生中窮竟一生,可曾遇上奇蹟?甚至千百萬人中,有幾人能夠有幸得遇奇蹟?

  職是故,此一奇蹟之產生,在天律中甚為嚴苛,且有明訂福報之層次,乃屬「上上」之人;並且所遇事故猶要命不該絕,以及並非集結數件重大因果公案,以及黑旗討報之冤親等,始得有契機得能產生奇蹟。

  吾淺舉通例而言,當一重大事故之在劫者(此事件之前因,不在此論述),其中有人因有其他事務耽擱、或延遲,乃至改期,因此渡脫此劫,想必眾生多有耳聞!此一有幸脫劫者,原因大抵為二:其一,其本非劫數中人,因此使其錯開此一事件。其二,其為劫數中人,但卻得上上福報,可得脫劫,乃使其錯開此一事件。

  相對然有人因此脫劫,但是亦有人原不該在此事件中,但卻鬼使神差使其參與此一事件。此一枉入劫數中,亦可分為二大因素:其一,其惡業已達施懲標準。其二,本是劫數共業中人。

  如此分析,眾生約略可以有其概念,但吾再作舉例:有罹患重症之人,醫家幾已放棄救治,但卻由其他方法或因素,竟使其重症漸次改善,或幾無復發,延緩若干年後,始發病而亡。相對然,亦有輕病卻遇上庸醫、或疏誤、或延宕等等,乃至枉亡。

  諸此而論,前者是為奇蹟,後者即是惡業已達施懲標準。但是,在此極端二例之間,尚有一種屬於今生新造(在因果論中,即有「新造因」)。吾舉例而言,有消防救火人員克盡職守、不顧自身安危,以專業技術,搶救陷於火海險境之人,不幸自身殉職;此種事例即非上述極端二例,乃是今生能勇於奉獻自己專業及生命,是為功德、善德;于體認救人勝於一切,是不在吾所列述之舉例。

  相對然,今生新造因有善、亦有惡,若惡者積深,當符合施懲標準,則其兇噩災事亦有可能使自身福報受減除。因此,吾奉勸眾生,應效法公忠勇於救人之消防人員,切莫惡行於後例,而自損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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