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民國113年2月5日)

2024/02/1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新版校園安全檢查的規定


一、依據:2月5日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第29點》

(一)、前提: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

(二)、誰需要被檢查?


1、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共三種

此類學生須經過「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審議認定或變更認定後決議,針對(1)「少年法院審理中」或(2)「裁定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或有(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為」,且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認定特定身分學生之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其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

此類學生若被發現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無須經緊急會商之程序,就可以進行校園安全檢查。


2、非特定身分學生(可能有違法或違禁物品時:注意事項第31點)

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三)、可以檢查的範圍

得對學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四)、學校特別義務-保密義務

參與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校園安全檢查之所有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及被安全檢查學生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五)、宿舍特別規定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時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三、《注意事項第30點》-進行方式

(一)、學校義務

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檢查分類

1、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當發生《注意事項第29點第1項》需要檢查時(包含特定身分與非特定身分學生),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2、對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1)、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陪同;

(2)、高中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代表陪同;

(3)、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代表陪同。


(三)、學校義務

1、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

2、學校進行檢查時,應全程錄影,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點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3、影像資料及檢查結果紀錄,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

4、特殊保管要求:如有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學校之錄影設備、資料保存備份方式及影像資料調閱,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規定辦理。

6、學校配合提供影像: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影像資料之義務。


(四)、責任免除

學校依第二十九點或本點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第三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列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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