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官網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舊思維之下的解釋可以有新做法!
依據賴總統的淨零轉型策略(如下圖)
名稱:永續綠生活交通補助費。
要符合低碳通勤。
滿5個通勤日發XX元。
滿10個通勤日發XX元。
每月補助上限金額XX元。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這樣的設計,請問勞工局跟勞務對價?經常性給予有關嗎?
不但沒有而且還可以寫在企業的永續計劃報告書喔!
超級時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