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的爭議尚未落幕,想想法律的手段很有限? 也許是我的法律常識很有限。
殺人未必償命之外,其他傷害呢?
打人不可以打回去,傷害,法律也不可以傷害施暴者的身體。
財產,也沒有叫掠奪者或詐騙者賠。
更不要說騷擾、性侵,總不可能以牙還牙。
法律的刑罰幾乎都是賠錢或拘禁,由法官視罪行輕重,代換成賠錢或坐牢這兩種。
但何謂視罪刑輕重,如何認定是主觀的,受害者的心情,如何計算? 還是只有賠錢和拘禁?
這還是法律的原則部分,法律執行上更沒用了,加害者脫產、或真沒錢,受害者無可奈何。
是這樣嗎? 我們所信奉的民主法治,是如此脆弱?
舉例來說:某些嫌犯被抓到時,戴著安全帽,從摩拳擦掌的社區家屬群眾走過,由警察保護。想必那些人覺得痛揍一頓都難消心頭之恨,國家機器卻保護嫌犯的安全,將民眾視為暴徒來防範。這民主法治,是如何保護善良民眾呢?
想想我只在大學時修過李鴻禧的法學概論,聽故事聽了一學期,對法律真是很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