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97.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係指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第14條之監護宣告而言。按未成年人亦有可能受監護宣告,於受監護宣告時,即應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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