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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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特別取得時效)(98.01.23增訂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體例一致,並期衡平,爰仿日本民法第162條、韓國民法第246條規定,增訂本條,明定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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