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雇主並不能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特別休假 的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只有提出協商的權力
✅協商,當然可以協商不成
✅不成就是回歸勞工排定的結果
👉對,特別休假就是帝王條款、就是這麼的霸道
➡雖然有管理手段可以因應,但原則上還是不能拒絕給假
🤔辦理員工旅遊能不能請勞工申請特別休假?
其實並不是絕對不可以,操作方式如下:
👉勞工自行選擇參加、同意使用適當假別(不要強迫特休),這時候就不構成違法
✅勞工有充分決定、選擇參加的權力
✅活動時間很明確(明確使勞工知道請假期間)
✅參加要件很明確(明確告知需要使用自假)
➡這樣的狀態下,勞工選擇參加員工旅遊就代表同意排定特別休假
❌不過實務中更多的狀況是「雇主強制員工參加」
❌不參加的話公司也因公司當天不開而要求勞工請假
👉當然,這都是違法的作法
這時候又要拿出💬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是雇主辦員工旅遊,導致勞工不能提供勞務,雇主需負責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法律沒要求雇主辦員工旅遊,這麼斤斤計較我以後不辦了
說真的,要給員工福利還給的這麼心不甘情不願
👉那真的乾脆不要辦,或直接兌現給員工
👉辦員旅的目的是鼓勵、激勵員工
➡搞活動搞到最後員工只感到賭爛,花錢惹惱員工,有必要嗎?